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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鴨山市國土資源局機構設置

辦公室

負責政務管理。負責組織黨組會議、常務會議、局長辦公會議、工作會議,以及省廳、市委、市政府檢查調研會議的準備、組織和通知。負責公文的收發、計劃、傳閱、審核、印刷、督辦和監督。負責政府信息的匯編、分析、上報和反饋。負責機關各類業務檔案的管理、歸檔、借閱和利用。負責起草工作總結、工作報告、領導講話和綜合性大型工作材料。負責信件的保密和密封使用;負責事務管理。負責相關活動的接待、聯絡和通知。負責辦公用品的采購、儲存和發放,負責辦公設備的維護和維修。負責政府車輛的設立、購置、年檢、更新、安全駕駛、維修和保養。負責政府雇員的福利工作。負責安全管理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安排值班簽到和抽查。負責食堂、浴室、鍋爐房、配電房的管理。負責機關聘用的暫住人員的教育和管理;負責機關協調。負責內部部門之間的協調。負責省、市上級部門的協調;負責完成局領導臨時交辦的各項任務。

人事科

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勞動工資和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負責幹部考核;負責所屬事業單位專業技術資格的評聘工作;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的目標管理。

規劃財務審計科

組織制定相關財務會計制度;管理費和專項基金;編制和實施年度基本建設投資、固定資產投資和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監督管理國土資源各項收費;負責編制全市國土資源部門和直屬單位的決算,並監督資金使用;負責系統內部財務審計;負責行政事業性票據的管理、審核和監督。

政策和法規科

組織國土資源政策研究,組織制定全市國土資源管理和礦產資源管理法規;負責地方性國土資源、礦產資源法規和規範性文件的清理、匯編和咨詢工作;辦理有關行政復議和應訴,監督檢查系統內依法行政工作。

負責宣傳、教育和科技發展規劃的制定和實施;配合宣傳部門宣傳國內外國土資源管理的法律法規;收集和整理國內外土地信息;組織科技成果的評選、申報、推廣和應用;組織專業人員的崗位培訓和再教育;負責市土地學會的日常工作。

規劃科

組織編制和實施雙鴨山市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保護與合理利用規劃、地質環境規劃和區域國土規劃;組織編制和實施土地利用年度計劃;負責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負責土地開發、復墾整理項目、農用地征轉用項目、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項目的規劃審查;指導和審查縣級土地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保護與合理利用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負責綜合統計工作;負責土地和礦產的宏觀調控。

地籍管理科

管理城鄉地籍和土地管理,組織全市土地調查、統計、確權、登記、發證和土地動態信息監測;組織制定和實施全市地籍調查、土地利用調查、土地專項調查、土地動態監測等工作;負責地籍成果的檢查和驗收;承辦市政府頒發的土地登記、發證和土地證書年檢工作;負責土地權屬的確定和糾紛的調解;負責全市公私土地使用權抵押的調查、審查和抵押登記;負責全市地籍信息公開查詢工作;負責全市拆遷中的土地補償;負責承辦省屬單位和部隊所屬農、林、牧、漁、葦場相鄰單位和個人之間的土地劃界、勘界、登記、年檢和土地權屬爭議案件的調解;指導各區縣地籍管理和土地劃界工作。

土地使用管理組

制定並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交易、租賃、作價投資和政府收購等管理辦法,統壹管理土地市場;負責企業改制中劃撥土地使用權的管理和土地資源的生產、處置、經營管理;負責全國土地使用權收回和置換的管理工作;組織評估基準地價和年地租,確定土地使用權價格;負責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管理和建設用地審批;組織實施土地市場動態監測;

耕地保護科

負責組織實施耕地保護、農用地轉用、土地征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和復墾監管;承擔國務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準的農用地轉用、土地征用和土地開發的審批,指導農用地用途管制;組織基本農田保護;負責各類建設項目涉及耕地占補平衡措施的審核、監督檢查和驗收;組織編制土地開發整理項目;負責征地和土地整理機構的業務指導。

礦產開發管理科

組織實施礦產資源管理政策、方法、標準、規程和規範;依法監督管理全市礦產資源動態,依法接受礦產資源占用審核登記,辦理探礦權、采礦權出讓和轉讓審批;負責全市礦產資源可利用性的戰略研究和全市地質資料的收集管理和有償使用監督管理。

礦產資源儲備管理組

儲備管理政策研究;儲量登記和統計;補償費的收取;儲備的動態監管;A類礦產資源儲量初審,普通建築砂石資源儲量復審備案。

XI。地質和環境科

負責組織制定和實施地質環境、地質災害防治、地質遺跡保護規劃,並負責地質環境的監督管理;負責組織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的地質災害評估工作;組織協調地質災害防治工作;負責小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的核定、收取和返還,簽訂保證金合同,監督檢查礦山地質環境的保護和恢復治理,審查礦產資源開采的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和礦山地質環境報告,審查受理申請閉坑的礦山;負責礦泉水開發的監督管理和征收礦產資源補償費;組織地質遺跡的保護和管理;監督地下水的過度開采和汙染;負責全市地質環境監測工作。

十二。地質勘探科

組織實施市級地質勘查項目,建立和安排地質勘查基金;做好國家和省級勘查項目的監督檢查和驗收工作;協助上級部門依法實施地質勘查行業管理,管理地質勘查單位資質;負責地質勘查行業的統計分析。

十三。紀檢監察室

監督檢查本部門和所屬單位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情況,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決定、命令的情況,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的有關規定,對本單位黨組及其成員和其他領導幹部進行監督;發現本級黨組及其成員、行政領導和非領導幹部違反黨紀政紀的行為,在國土資源部門領導體制調整後,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及時向上壹級紀檢監察機構報告。涉及副處級以上幹部違反黨紀政紀的,由省國土資源廳紀檢組、監察室進行初步核查。其他黨員幹部違反黨紀政紀的,按照黨組織關系屬地管理和幹部管理權限的有關規定進行查處;受理對所轄黨組織、黨員和行政監察對象的投訴、檢舉和申訴,並有權進行初步核實;涉及同級領導班子及其成員、行政領導和同級非領導幹部的,要及時向上級國土資源部門紀檢監察機構和地方黨組織報告,由上級國土資源部門紀檢監察機構和地方黨組織協調有關部門進行調查核實;根據相關規定。查處轄區內黨組織、黨員和行政監察對象違反黨紀政紀的案件。在當地黨組織的指導和協調下,案件發生單位的紀檢監察機構應成為調查和核實黨員違紀案件的主要來源。給予黨紀處分的,應當按照黨組織關系管理的有關規定和程序報批;協助本單位黨組抓好黨風廉政建設、糾正部門和行業不正之風、源頭治理;會同有關部門對黨員幹部進行黨紀政紀教育;監督檢查本部門及所屬系統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落實情況;研究制定本部門、本系統預防和治理腐敗的規章制度和措施;完成上級國土資源部門紀檢監察機構交辦的其他工作。

十四家,在這個區有六家分店

市國土資源局各分局在市局的指導和監督下開展工作,其主要職責和權限範圍如下:

(1)組織貫徹執行國家、省、市、局、國土礦產資源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各項管理措施。

(二)組織實施土地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總體規劃等專項規劃;配合市局相關部門做好各項規劃修編的前期調研工作;監督檢查轄區內土地、礦山單位(或個人)的合規性。

(三)依法保護土地、礦產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監督檢查轄區內土地、礦產單位(或個人)的守法情況,受理各類部分土地、礦產資源,對土地、礦產資源違法案件進行初查,提出具體意見。

(4)實施土地用途管制。組織耕地基本農田保護;實施土地、開發、整理、復墾監管。

(5)負責土地、礦產領域群眾來信來訪工作。

(六)負責受理轄區內個人宅基地申請。

(7)負責地籍的日常管理。

(8)受理轄區內臨時用地。

(9)根據縣局、分局下達的年度收費計劃收取相關費用。

(10)負責承辦縣局、分局交辦的其他工作。

十五、鄉鎮土地管理辦公室

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土地和礦產資源的方針、政策、法律和法規;組織實施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總體規劃等專項規劃,嚴格執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受理各類土地礦產糾紛,對土地礦產違法案件進行初查,提出處理意見;實施土地用途管制,組織保護耕地和基本農田;負責受理本轄區內的個人宅基地;負責地籍的日常管理;根據縣局、分局下達的年度收費計劃收取相關費用;受理轄區內臨時用地;負責承辦縣局、分局交辦的其他工作。

十六、執法監察局

組織監督檢查土地和礦產資源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執行和遵守情況;制定土地、礦產、地質環境執法監察和違法案件查處規定;負責全市土地、礦產、地質環境執法監察工作;組織實施對土地規劃、礦產資源保護和利用條例、農用地征用、土地資產處置和土地使用權交易的監督,對探礦權、采礦權管理和出讓、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土地資源相關費用和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征收等進行監督。省委書記依法組織查處重大違法案件;檢查市區範圍內所有土地使用費和礦產資源補償費;接待和接受人民來信來訪。

內部機構的職責和權限範圍:

執法監督壹科。執法監察局是主要查處土地違法案件的職能部門。主要負責查處違反土地法律法規的重大案件,指導督促地方查處土地違法案件,組織監督檢查土地規劃、農用地轉用、土地征收、土地資產處置和土地使用權交易,承擔土地行政訴訟應訴工作。同時,監督檢查全國土地資源相關費用的征收情況。主要職責是:承辦重大土地違法案件調查,提出處理意見,負責案件移送;移交需要由地方處理的土地違法案件;指導和督促地方查處土地違法案件。負責對下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報送的重大土地違法案件和爭議案件的審查,協助省級有關部門和司法機關查處涉及土地違法違規案件。承辦土地行政訴訟應訴工作;組織對土地規劃、農用地轉用、土地征收、土地資產處置和土地使用交易的監督檢查;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執法監督二科。執法監察局查處礦產資源違法案件。主要負責查處違反礦產資源律師法規的重大案件,指導和督促地方查處礦產資源違法案件;負責對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執行礦產資源法律法規的行政行為進行監督檢查,承擔本局辦理的礦產資源違法案件的行政訴訟應訴工作。同時,監督檢查國土資源相關費用的征收情況。主要職責是:承辦重大礦產違法案件調查,提出處理意見,負責案件移送;移交需要地方處理的違法礦產案件,指導和督促地方查處違法礦產案件。負責對下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提交的較大礦產違法案件的爭議案件進行審查;協助省級有關部門和司法機關查處違反礦產資源法律法規的案件;負責對執行礦產資源法律法規的行政行為進行監督檢查,承擔本局辦理的礦產違法案件的行政訴訟應訴工作;負責協助整頓礦業秩序領導小組辦公室的相關工作;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檢查和指導科。檢查指導科是執行監察局指導國土資源和礦產資源執法監察局工作的職能科室,同時對國土資源相關收費的征收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主要任務是:組織研究制定執法監督制度,並組織指導實施;負責局機關及局外各部門的綜合、市政、文秘、文書工作,負責案件審理,組織隊伍專業培訓。主要指控是:組織研究制定執法監督制度,並組織指導實施;參與省級或區域性執法檢查,指導下級執法檢查;總結推動國土資源法律法規實施和遵守的典型經驗,研究提出防止違法違規的具體措施和意見;指導下級國土資源執法監察系統建設;負責局內各學科工作的整合協調及與局外單位的聯系。負責局內重要工作的制定、實施、檢查和監督;負責局機關文秘、檔案、信息、保密、人事、經費、資產管理,組織起草會議報告,承辦局機關執法監察會議、常務會議、局長辦公會議等會議工作;負責國家國土資源法律法規的全面貫徹執行和違法案件的審理;負責對縣級國土資源部門執法監察機構主要負責人進行考核,並提出意見。組織執法監督人員的專業培訓;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十七、市國土資源收購儲備交易中心。

在年度土地和礦產資源供應計劃的控制下,有計劃地進行土地和礦產資源的收購、儲備和交易;根據需要,配合縣國土資源部門開展城市規劃區內農村集體土地的征收、收儲和交易工作;承擔省廳開展的礦山環境治理項目和土地整理復墾項目中城市建設用地的收購(預收購)、儲備和交易工作;負責組織老企業破產改造、企業改制、退城進郊、舊城改造、拆遷等土地收購、儲備、整理、交易工作;負責全市閑置和廢棄土地的收購、收儲、整理和交易;根據省廳意見,做好經營性土地使用權、礦產控制權和礦業權交易的具體業務;定期發布經營性土地使用權、探礦權、采礦權交易公告,向社會提供相關信息;負責收購儲備資金的歸集、放款、核算、使用和管理,統計掌握全市收購、儲備和交易狀況,推動此項工作在全市順利開展。

內部機構的職責和權限範圍:

(1)采集部分。負責收購儲備項目的調查、論證和實施;負責采購部門的內部管理。

(2)儲備分行。負責儲備項目的前期整理和倉儲管理;負責儲備部的內部管理。

(3)交易板塊。負責組織收購儲備項目的交易;負責經營性土地使用權、探礦權、采礦權的交易;負責交易部門的內部管理。

(4)綜合部。負責收購儲備交易中心的文秘、印章、文件管理、安全衛生、車輛管理等日常工作;負責收購儲備交易中心財務收支計劃的編制和實施;負責中心的賬戶和資金管理;負責會計核算和賬戶管理;負責收購儲備項目的經濟預測和效益分析;負責綜合部的內部管理。

十八、土地整理中心

在全市範圍內選擇土地礦產開發、整理、復墾的示範項目和重點項目,進行可行性研究、規劃設計,組織專家進行評估論證;建立市級土地礦產開發整理復墾項目庫;組織實施國家和省級土地礦產開發整理復墾示範項目和重點項目,管理開發整理復墾土地的利用;承擔全市各類建設用地項目涉及耕地占補平衡措施的審查、檢查和驗收;承擔礦山地質環境的保護、恢復和治理,組織實施全市土地礦產開發、整理和復墾項目的驗收;開展土地礦產後備資源調查,參與全市土地礦產開發復墾專項規劃的編制和專項指標的置換;管理土地和礦產開發、整理和復墾專項資金的使用;承擔國有土地收回、收購、儲備和置換的管理工作;對土地礦產開發、整理、復墾工作人員進行業務指導和咨詢;承辦市國土資源局交辦的其他工作。

十九、雙鴨山市統壹征地工作站

負責各類建設用地文件的審查和現場勘察;制定和調整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負責土地征用,辦理土地征用的相關手續。

二十、雙鴨山市土地估價事務所

負責制定地價管理方案,調整基準地價標準;負責宗地價格評估;負責地價咨詢。

二十壹。信息中心

貫徹市和國土資源信息化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擬定我局信息化工作的規章制度和發展規劃年度計劃;負責我局網站建設和運行管理,組織協調各部門、縣分局重點工作的信息運行,形成連接各級、各部門、各單位的信息網絡系統;負責審核和上報信息化建設項目的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制定並實施總體信息化規劃和網絡與計算機管理規章制度;采購、註冊、維護和管理全球計算機軟件和硬件;全面負責全球網絡安全和全球計算機技術維護和培訓;協助各主體完成政務公開工作;負責局黨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十二、環境監測站

負責地下水的監測和地質災害的監測與防治。

二十三、勘測規劃院

承擔全市土地資源調查和地籍調查;承擔全市土地調查計劃的編制工作;承擔全市土地動態信息的監測和處理;負責全市建設用地現狀調查和土地劃撥、驗線調查;負責全市礦山企業的勘界測量;負責國土資源咨詢服務。

內部機構的職責和權限範圍:

(1)辦公室。負責日常政務、事務管理、財務管理、車輛管理、檔案管理和設備管理。

(2)土地調查隊。承擔建設項目的初測、勘界任務和城鎮、農村日常地籍變更調查任務。

(3)國土資源規劃辦公室。承擔全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地質環境治理規劃和各類專業規劃的編制任務。

(4)數據中心。承擔內業測繪數據處理任務,編制專題地圖,處理各種文字資料。

(5)質檢站。負責全市各種測量成果的檢查驗收和測繪產品的計量檢定。

二十四、地質隊

負責小型地質項目的地質勘探和咨詢服務。

公共地質勘探

(2)礦權檢查驗收

(3)礦山地質環境勘查與評價

(4)礦山地質災害恢復治理工程設計

(五)地質災害防治規劃

(6)礦山儲量動態監測

(七)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規劃和開發利用檢查。

二十五、地籍管理辦公室

實施土地變更調查、土地專項調查、土地權屬爭議調查、土地動態信息監測和信息系統維護。

二十六、開發公司

負責實施《土地復墾條例》和《黑龍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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