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詢。
犯罪嫌疑人大多不懂法,或者說對法律不是很了解。即使有,由於其特殊性,他們也很難做到真正的冷靜。很難保持清醒的頭腦。作為壹個完全獨立、主動、精通法律、沒有任何壓力的律師,可以為他提供法律咨詢,讓他對自己的行為有壹個全面正確的認識,律師可以告訴他行為的嚴重性和可能的結果。他可以向律師提出相關的法律問題,律師會認真、全面地進行解釋。能讓他結合自己的行為和規律對自己做出相對積極的認識。說白了:讓他感到自信。
2.了解案情
嫌疑人落網後,大多立即與外界失去聯系。大多數家庭成員不知道他做了什麽。這時候各種傳說就會鋪天蓋地。說冷嘲熱諷的人,表示同情的人,前來安慰的人,很多“能人”都會主動向家人傳遞各種希望的信息。即使是紅嘴白牙,也會許下承諾,可以用錢“釣”人。結果家屬不知所措,東奔西跑,燒香拜佛,撒錢,找門路找門路。結果還是亂七八糟,還是被騙被騙。這些問題都將在律師的及時參與下得到解決。家人只需要坐在家裏等待好消息。律師在會見犯罪嫌疑人時會充分了解案件的真實情況,並要求其親自簽字。這樣得到的情況是絕對可靠的。看到親人的親筆簽名後,妳還會被那些層出不窮、神秘莫測的謠言迷惑嗎?等妳真正了解案情之後,妳就知道該怎麽做了,而不是讓那些“能人”牽著妳的鼻子走。妳不會盲目的把自己的血汗錢到處送人。
3.申請取保候審
取保候審是犯罪嫌疑人盡快恢復人身自由的有效途徑。犯罪嫌疑人被限制人身自由後,無論是他本人還是家人,都期待他早日恢復自由,與家人團聚。但在被法院依法正式宣告無罪或緩刑之前,他可能面臨長達數月的監禁,取保候審是恢復其自由的唯壹途徑。當然,並不是所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都可以取保候審,但是律師可以根據法律和事實認真分析具體案件,在適當的時候及時申請,讓犯罪嫌疑人盡快恢復人身自由。
4.代表他人投訴和指責
偵察階段是刑事案件的開始,是認定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的壹個非常重要的依據,是輕是重。目前,在偵查階段,審判過程中仍存在嚴重違法行為。刑訊逼供的現象還是很頻繁的,當然有些很輕微但有些很嚴重。雖然這種行為是法律絕對禁止的,責任人也要依法懲處,但由於這種現象不易被發現,犯罪嫌疑人往往只能默默承受。許多嫌疑人在庭審中突然翻供。當被問及原因時,他說自己是在調查階段被逼的,但拿不出任何證據來證明。結果他不僅沒有翻供,反而被視為拒不認罪,頑固不化,死不悔改。以便受到更嚴厲的懲罰。有了律師的參與,這種現象完全可以避免。當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時,犯罪嫌疑人可以及時向律師進行陳述,律師可以根據犯罪嫌疑人的陳述起訴相關責任人,從而有效監督辦案人員的訊問行為,使其不能非法訊問犯罪嫌疑人,壹旦指控成立,原供述可能因非法取證而完全無效。這樣嫌疑人就可以在壹開始就為自己將來要面對的審判打好基礎。偵察階段壹旦結束,偵察機關會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對犯罪嫌疑人區別對待。對於偵察機關認為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嫌疑人,偵察機關將依法報請檢察機關提起公訴。這就引出了刑事案件的第二個階段:審查起訴階段。
在這壹階段,檢察機關將對偵察機關上報的案件進行認真、全面的審查。如果認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檢察機關將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對事實不清、證據確鑿的,依法退回偵察機關補充偵察,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依法不予追究。
在這個階段,律師主要審查各種法律程序,如居留證、逮捕令等。,同時審查這些行為是否合法。根據律師對案件的了解,及時向偵查機關提出建議,如偵查機關報告的罪名是否足夠正確,偵查機關在訊問犯罪嫌疑人過程中是否存在非法取證行為,偵查機關有利於犯罪嫌疑人而未註意到或忽略的重大情節和證據等。律師通過與檢察機關接觸、咨詢、討論,說服檢察機關對案件有更清晰的印象。由於種種原因,偵察機關處理的案件不壹定都是合法的、證據確鑿的。由於種種原因,檢察機關不壹定會對案件作出準確的定性。此時,在律師的參與下,律師會從相反的角度,至少是不完全相同的角度與檢察機關進行討論,這將有利於檢察機關全面、綜合、公正地審查案件,從而避免或減少偵察機關對所報案件的先入之見。不能只關註不利於犯罪嫌疑人的證據和情節。同時也會重點關註對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證據和情節。如果案件存在嚴重問題,律師可以向檢察機關提出綜合建議,建議退回偵察機關補充偵察。這樣可以盡可能的避免錯案。錯案壹旦形成,第壹個、最大的、最直接的受害者就是犯罪嫌疑人。錯案壹旦形成,就需要幾倍、幾十倍甚至更多的時間、精力、財力去糾正。法院將根據檢察院的起訴請求對此案進行終審。所以可見審查起訴階段是非常重要的。這是不容忽視的。律師在這個階段可以做的事情很多,為最後的庭審階段做好了充分的準備。這個階段是律師工作的全面綜合體現。是律師發揮辯護作用的最後也是最關鍵的階段。在這壹階段,律師將根據自己之前掌握的所有有利於被告人的證據和嫻熟的情節依據法律知識,全面對抗公訴機關,與公訴機關展開全面的口水戰,壹場真正的法庭之戰將全面展開。此時,公訴人代表國家對被告人提起公訴,將請求法院根據事實、證據和法律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而律師則會根據事實和證據法,辯稱被告無罪,最輕,要求法庭充分考慮自己的意見。律師會憑借自己嫻熟的法律知識、口才和敏捷的思維,捕捉每壹個對被告有利的情節。並及時提交給法院。這個時候,被告在沒有律師辯護的情況下,會在法庭上扮演壹個非常孤獨和被動的角色。實踐中,法院雖然中間判決,但往往不自覺地站在檢察官壹邊,至少有這樣的傾向。被告此時處於受審的位置。雖然法庭允許被告人自由陳述,但大多數被告人不能也不敢放手為自己辯護。怕最後辯護不了了之,最後態度惡劣,不願意接受法律制裁。而律師則沒有這種擔心。他會在法庭上自由發表意見。如果被告不能或不敢,律師可以為他辯護。從而避免被告人害怕不好的結局,害怕為自己辯護而造成的不良影響。簡而言之,律師的工作和作用在此時達到了頂峰。律師作為被告人的辯護人,永遠會堅定地站在被告人壹邊。忠實履行律師職責。最大限度地保護被告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