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律師網大全 - 律師諮詢 - 什麽叫“前科報告義務” ?

什麽叫“前科報告義務” ?

我也是剛看到這個名詞,百度了下,發現材料很少,但是已經足夠我們理解它了,以下是我找到的材料:

1、作為前科所導致的法律義務之壹,見於我國《刑法》第壹百條規定:“依法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在入伍、就業的時候,應該如實向有關單位報告自己曾受過的刑事處罰,不得隱瞞。”“依法受過刑事處罰的人”,是指按照我國的刑事法律,行為人的行為構成犯罪並經人民法院判處刑罰。應當註意,被檢察院決定不起訴,或被人民法院予以免除刑事處罰的人,不屬於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入伍”指加入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部隊。“就業”包括參加任何種類的工作。“向有關單位報告”,是指自己向應征入伍的征兵部門或部隊報告,向自己參加工作的單位報告。報告的方式是如實填寫有關調查或審查表中是否受過刑事處罰壹欄。前科報告制度以合法化的形式給曾受過刑事處罰的人永遠貼上了“犯罪人”的標簽,使其不能和普通人壹樣享有平等的權利。

2、其它法律、法規對前科人就業的禁止性規定。(1)我國《法官法》第10條、《檢察官法》第11條、《警察法》第26條分別規定“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不得擔任法官、檢察官、人民警察。”(2)我國《律師法》第9條規定:“受過刑事處罰的,不予頒發律師執業證書。但過失犯罪的除外。”(3)我國《教師法》第14條規定:“受過剝奪政治權利或因故意犯罪受過有期徒刑以上處罰的,不得取得教師資格,已經取得教師資格的,喪失教師資格。”(4)我國《會計法》第40條規定:“因有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做假賬,隱匿或者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帳薄、財務會計報告,貪汙,挪用公款、職務侵占等與會計職務有關的違法行為被依法追究責任的人員,不得取得或重新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等等。

3、前科無期限存在缺乏合理性

(1)前科無期限存在,不利於刑釋人員回歸社會。對刑事釋人員的社會保護是當事人重返社會的壹個具有重要意義的環節,也是社會文明與民主進程的壹個標識。但是,由以上法律規定可以看到,在我國不管當事人是過失犯罪、犯罪中止、防衛過當、避險過當均存在犯罪記錄,而且終身不能消除。

(2)前科無期限存在是我國民主性法律思想長期匱乏的體現。在中國人的心目中,做壞事就應當受到懲罰,這壹感情觀念根深蒂固。就我國古代刑法史而言,可稱得上是刑罰標簽演變史:宮、劓、黥、臏、城旦等恥辱刑都是將犯罪人加上特殊標記和符號以區別於他人,顯示其身份。而前科制度,也不過是現代文明社會給受刑人員貼的形標簽罷了。“犯罪人”的標簽,讓那些徹底悔改的前科人,永遠無法擺脫恥辱的犯罪記錄。因此,遭受歧視、無法從事那些自己本能勝任而被法律明文禁止的工作。這將可能影響當事人重新做人的信心,為其再次實施犯罪埋下伏筆。基於此,前科記錄的無期限存在,不僅不能有效的遏止犯,而且將違反其存在的初衷,矯枉過正,成為促成再犯的力量。

  • 上一篇:申請律師執業人員管理辦法
  • 下一篇:沈陽刑事案件辯護律師
  • copyright 2024律師網大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