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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管轄權異議?說壹個申請管轄權異議成功的案例?

管轄權異議是指本案被告對本案法院管轄權提出的疑問。管轄權異議作為壹項制度,是指被告提出異議,法院審查處理的程序規範。

申請管轄權異議成功的案例如下:

要點

當事人選擇管轄的協議是否明確,應當根據協議中使用的詞語、協議的相關條款和目的來確定協議的真實意思,而不限於協議是否指定了具體的法院。

案例索引

壹審: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2010)奉法商子楚54號(2010 5月4日)(不上訴)

壹個法律案件的事實

原告:寧波京華針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嚴,該公司執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毛海波,浙江求實行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寧波布暖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黃建明,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鄭毅潔,浙江南建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姜,浙江福建律師事務所律師。

奉化市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2009年5月18日,原告寧波京華針織有限公司與被告寧波布暖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經協商訂立了買賣合同。根據合同約定,被告向原告訂購羊毛女夾克15000件,價格48元,羊毛男夾克3500件,價格610g/m2,合同總價933500元。如有爭議,協商不成,任何壹方均可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奉化市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後,被告寧波步暖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辯狀期間對管轄權提出異議,認為原、被告簽訂的合同約定了解決合同糾紛的方法,應當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壹方均可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不明確的,案件應移送寧波市江東區人民法院審理。

交付審判

奉化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合同雙方可以在書面合同中約定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民事訴訟法關於分級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本案原告與被告簽訂的買賣合同中,約定了解決合同糾紛的方法,應由雙方首先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壹方均可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這壹約定可以視為,如果原、被告雙方同意選擇原告起訴,則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被告雙方的約定不違反民事訴訟法關於分級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因此,本案關於選擇管轄法院的約定是明確有效的,本院對本案有管轄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解釋(2020年修訂)》第二百二十三條當事人在提交答辯狀期間對管轄權提出異議,並就起訴狀內容進行申辯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七條第壹款的規定對管轄權異議進行審查。

當事人就案件實質內容進行答辯、陳述或者反訴,未對管轄權提出異議的,可以認定為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應訴答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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