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下列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定律師為其辯護:
(1)盲聾啞;
(二)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
(三)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人。
2、高級人民法院復核死刑案件,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定律師提供辯護。
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十七條。
二、法院指定辯護的情形有哪些?
法院指定辯護可分為“可指定辯護”和“應指定辯護”。
1,所謂“可以指定”,就是法院可以指定也可以不指定,不管指定與否,都是合法的。具體來說,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可以”為被告人指定辯護人:
(1)符合當地政府規定的經濟困難標準。
(2)本人確實沒有經濟來源,家庭經濟狀況無法查清。
(3)本人確實沒有經濟來源,家屬多次勸說仍不願意承擔辯護律師費用。
(4)***同壹刑事案件中,其他被告人有委托辯護人的。
(五)具有外國國籍。
(6)案件有重大社會影響。
(7)人民法院認為檢察意見和調取的案件證據材料可能影響正確定罪量刑的。
2、所謂“應當指定”,即法院必須為被告人指定律師作為辯護人,如果不指定辯護人,在沒有辯護人參加訴訟的情況下,就是違法的。具體來說,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為被告人指定辯護人:
(1)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未成年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
(2)被告在審理時是18歲以下的未成年人。
(3)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
為盲人、聾啞人;未完全喪失辨認能力的精神病人、復核死刑案件的高級人民法院等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為其指定律師辯護。希望以上內容能對妳有所幫助。如有其他問題,可點擊下方按鈕咨詢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