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作為壹種特殊的社會活動,它要求有壹套符合司法規律的禮儀準則。司法禮儀作為壹種司法程序性要求,獨立與實體法或程序法之外,通過裁判思維、司法行為、審判活動以及各種儀式表現出來,旨在強化法律的神聖不可侵犯性和虔誠情感,提高司法公信力,樹立司法權威。
出庭履行職務的人員,按照職業著裝規定著裝。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著正裝:
(壹)沒有職業著裝規定;
(二)偵查人員出庭作證;
(三)所在單位系案件當事人。
非履行職務的出庭人員及旁聽人員,應當文明著裝。壹、法官:法官有法官袍,應著法官袍出庭審理案件。
二、檢察官:檢察官有檢察官制服,應著檢察官制服出庭。
三、律師:律師有律師袍,應著律師袍出庭。
四、陪審員、書記員:陪審員、書記員無職業裝,應著正裝出庭。
五、法警:法警是職務行為,應當著警服出庭維護法庭秩序。
六、被告人:刑事在押被告人或上訴人出庭受審時,著正裝或便裝,不著監管機構的識別服。
七、旁聽人員:文明著裝。既無須著制服,也不必著正裝,但著裝文明即可。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人民法院法庭規則》
第十二條
出庭履行職務的人員,按照職業著裝規定著裝。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著正裝:
(壹)沒有職業著裝規定;
(二)偵查人員出庭作證;
(三)所在單位系案件當事人。
非履行職務的出庭人員及旁聽人員,應當文明著裝。
《中華人民***和國人民陪審員法》
第三條
人民陪審員依法享有參加審判活動、獨立發表意見、獲得履職保障等權利。人民陪審員應當忠實履行審判職責,保守審判秘密,註重司法禮儀,維護司法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