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妳不同意改變,妳應該告知申請人妳不同意的理由。
關於申請取保候審的主體,申請取保候審的主體是申請取保候審的主體資格: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明確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有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後三日內作出決定;不同意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不同意的理由。
這是壹個授權性的規定,也是壹個排他性的規定,賦予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辯護人申請取保候審的主體資格。
擴展數據:
取保候審的適用範圍: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明確規定,對於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取保候審:
(壹)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取保候審不會造成社會危險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被取保候審,不會造成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了結,需要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和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五十二條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申請取保候審。
第六十六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時,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第六十七條保證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與本案無關;
(二)有履行擔保義務的能力;
(三)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不受限制;
(四)有固定住所和收入。
第六十八條擔保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監督被保證人遵守本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
(二)發現被擔保人可能或者已經有違反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行為,應當及時向執行機關報告。
被保證人違反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保證人未及時報告的,對保證人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九條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提審時及時到場;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幹擾證人作證;
(四)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款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保證金,並根據不同情況,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擔保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前款規定的,保證金應當在取保候審終結時退還。
這是司法機關辦理取保候審最重要的法律依據。上述第壹種情況中所謂的“可能判刑”,是指根據司法機關初步查明的涉嫌犯罪事實,
承辦案件的司法人員所確定的可能處罰,不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為所觸犯的刑法某壹條款的法定最高刑,也不是指該條款規定的某壹罪名的法定最高刑。
第二種情況,所謂“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取保候審不會造成社會危險性”,是指根據司法機關已經查明的涉嫌犯罪事實,雖然可以認定所犯罪行較為嚴重。
並且根據其相應的刑法規定,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但如果適用取保候審,不會發生社會危險性。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取保候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