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警察到死囚,再從死囚到警察,杜走過了他壹生中最坎坷的道路。雖然杜已經被平反,但他的慘痛經歷不得不發人深省。仔細分析杜冤案的全過程,可以從以下幾個角度入手:
1.舉證責任的分配
證明責任是訴訟的支柱。雖然證明責任理論是從民事領域發展而來,但刑事訴訟領域的證明責任分配是壹個值得關註的問題。雖然我國沒有明確的控方舉證責任,但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62條第三項規定,必須以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認定被告人有罪。否則人民法院會在證據不足的情況下作出無罪判決,即由檢方承擔敗訴的後果,這說明我國已經認可了公訴的舉證責任。
然而,在杜案的審理過程中,審判長不僅對杜的辯護視而不見,還多次要求被告人杜出示自己沒有殺人的證據。這種嚴重、明顯違反舉證責任原則,將舉證責任轉嫁給犯罪嫌疑人的做法,是造成案件不公的重要原因。
無論哪個國家都是民主法治的,任何人都不會被允許做不利於自己的證詞,每個人都有辯護權和沈默權。而且在公訴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壹般處於被控制狀態,律師在整個案件過程中處於弱勢地位,犯罪嫌疑人很難找到證據。因此,在刑事訴訟中,舉證責任必須明確由公訴機關承擔。
第二:證據禁止規則
證據禁止規則包括證據獲取的禁止和證據使用的禁止。禁止取證是偵查機關在取證過程中的某種作為或不作為,而禁止證據使用則是指違反禁止取證規定取得的證據應當在訴訟中予以排除。這就要求排除非法證據,禁止刑訊逼供、誘供、騙供。我國新修訂的《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方法收集證據。第46條規定證據重於口供,我國相關司法解釋也確立了非法證據排除規則。
然而,在杜壹案中,根據杜的陳述,他受到調查人員的殘酷酷刑,這種酷刑超過了人的生理和心理承受能力的極限,他被迫承認在酷刑下犯了罪。甚至為了博取法官的關註和信任,他在法官、檢察官、律師和數百名觀眾面前翻出自己被撕破的衣服,證明自己受到了刑訊逼供,證明自己過去的有罪供述全部是被迫的,但遺憾的是,這些都被法官忽視了,刑訊逼供得到的證據合法有效,在案件判決中充分利用了這些證據。可見,違反證據禁止規則是導致冤假錯案的主要原因。
三:口供證據能力
縱觀中國兩千多年的法律傳統,“壹罪定口供”、“無口供定案”的思想壹直是刑事審判的主流指導思想,甚至在現代法治社會的刑事訴訟領域,依然存在“重口供輕證據”的影子。在這種思想的影響下,偵查人員為了獲取口供,往往會以壹些非正常甚至極端的方式對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導致刑訊逼供、仇人錯案頻發。正是在這種錯誤的觀念下,杜案被刑訊逼供,法官相信了被告人的口供。在沒有兇器和“七七”手槍的情況下,杜僅依據長袖警服襯衫、襯衫袖子射擊殘留物及附著的泥土、作案車輛上的泥土的鑒定分析報告作出認定,證據明顯不足。在這種證據不足的情況下,難免草率結案,造成冤案。
四:證據來源和處理思路
我國壹些法官為了消除社會影響,試圖快速結案,通常會輕信自己的感性認識,先入為主,違背無罪推定原則和程序規定,通過口供尋求證據,然後編造證據證明口供成立,以這樣的論調來破案。在杜案中,非常明顯的是,辦案民警先將杜拘留,然後三天三夜不讓他睡覺交代問題,再進行測謊,然後刑訊逼供,捏造證據證明現場“剎車踏板”和“油門踏板”上有腳印,最後起訴定案。壹套程序違背了刑事偵查的基本原則和要求,違背了無罪推定原則。雖然可以快速結案,找出真兇,但也容易造成冤案。
總之,從杜冤案的教訓中,不難得出壹個結論:如果公安、檢察院、法院等機關能夠摒棄“走在前面”、“重口供輕證據”、“罪從口供定”的錯誤思想,堅持無罪推定原則,明確舉證責任,禁止刑訊逼供,排除非法證據,遵循法律規定的正當程序,冤案就可以防患於未然,法律就可以實現更大的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