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法。主要是因為它的英文名是Internal Security Act (ISA)。為了方便起見。
看,稱之為國內安全法。
1.原目的:對付馬* * *遊擊戰。
《內部安全法》的產生與馬來亞* * *生產黨開展的遊擊戰和武裝鬥爭密切相關。
關閉。1948年,迫於當時的政治形勢,馬來亞* * *生產黨放棄和平鬥爭,轉戰陸地。
接下來,在整個馬來半島的原始森林中,我們展開了反對英國殖民統治者的武裝鬥爭和遊擊戰。
為了應付這場遊擊戰,英國殖民統治者頒布了1948的緊急法令(Emergency
法規條例1948),宣布全國進入緊急狀態。在這種緊急狀態下,實施了12。
2000年7月31,1,6960正式解禁。雖然,緊急狀態已經解除,但是,馬* * *的遊擊戰
爭論還沒有結束。為了應付這場曠日持久的遊擊戰,在緊急狀態結束後的第二天(1960 8月1
),國會通過了《國內安全法》,正式生效。這部法律取代了《緊急條例法》,
因此,自39年前開始實施的《國內安全法》1960的目的很明顯,那就是:
為了應付馬來亞* * *生產黨的武裝鬥爭和遊擊戰,而不是為了其他目的。
對此,1960年6月21,65438,時任副總理兼內政部長鄧拉查在國會表示,< Neian
該法令的通過是為了應對* * *生產黨的顛覆活動。這項法律的目的從來就不在國會。
中間改了。從來就不是對付其他異己或者其他罪犯的執政工具。
2.《國內安全法》的“異化”
然而,多年來,《國內安全法》壹直被當權者視為排斥異己的政治工具。法令的
規定,濫用未經審判的拘留。換句話說,根據這項法律,任何人都可以被長期拘留。
但是妳沒有權利要求公開審判。政客們完全沒有必要在公開法庭上證明被拘留者犯了什麽罪,只要。
執行ISA這個名字,妳就可以無限期拘留任何人。
從非西方民主的角度來看,這證明了《國內安全法》等法律是壓迫人民的統治精英。
人民國家機器的壹部分。
從西方民主的角度來看,這部法律是壹部不符合法治精神,卻嚴重違背法治理念的嚴法。
法律。法治的壹個基本原則是,除非控方能夠證明他有罪,否則每個人都是無辜的。
3.3的中心思想。個人儲蓄賬戶
《國內安全法》的中心思想是,妳可以長時間拘留某人,而不必在公開法庭上證明他有罪。首先,
可以拘留60天“協助調查”。然後在內政部長的命令下,可以拘留兩年,而這兩年
拘留期可以“延長”或無限期延長。這種不人道的法治精神和民主法治是完全
與...背道而馳。
在這本書裏,顧瑞榮君首先用大量的報刊來說明當時執政黨和在野黨,
以及人民對《國內安全法》的看法和意見。雙方都提出了贊成和反對的理由。
總的來說,輿論傾向於反對《國內安全法》。
第二章“大逮捕”相當詳細地描述了20世紀60年代至90年代在“國內安全法”下發生的重大事件。
逮捕情況。顧鈞盡力把這些年來被逮捕和關押的人列了壹個清單。這是壹個有分量的。
參考資料。
如果顧鈞能在這本小冊子的第壹部分解釋清楚《國內安全法》是什麽,用壹些文字介紹壹下,
也許會讓這本書更完整。
4.是否應該“廢除”?還是“復習”?
《國內安全法》應該“廢除”還是“檢討”?這個問題,前壹段時間,也
好像沒有達成壹致。目前,似乎有壹個結論,即應該廢除《國內安全法》的建議已被普遍接受。
這是為什麽呢?
那是因為,經過壹段時間的探索和研究,大多數人認為只有廢除《國內安全法》才能徹底。
解決“羈押不審”問題。“審查”國內安全法可能無法實現這壹目標。
主要原因是這部嚴厲的法律,無論任何審查或修改,都無法取消“未經審判的拘留”
它不符合民主和法治的基本原則。
壹個國家要追求民主和法治,必須遵循壹定的基本原則,其中壹條就是:不要隨意評判。
懲罰某人的罪行,除非他得到公平合理的公開審判的機會。沒有公開審判是不行的。
可以給他定罪然後懲罰他(比如任意拘留他或者長期監禁他)。這就是所謂的
未經審判被拘留。這就是《國內安全法》不合理的基本精神實質。
5.如何消除這種不經審判拘留的法律?
如果我們只是進行檢討,有些人可能會建議縮短拘留期,例如兩年。
拘留期限改為“6個月”,不需要要求“廢除”(國內安全法)。
這樣的解決方案能徹底解決不經審判拘留的問題嗎?
肯定不是,因為不管怎麽縮短羈押期限,還是“羈押不審”。同時,拘留期限
雖然縮短了,但是拘留期限還是可以無限延長的,比如半年,半年。因此,在權力
想把人拘留10年20年根本不是問題。
也許,其他人會建議加強法院的“司法審查”權力,以確保當權者采取“合法”的程序。
拘留和逮捕人的命令。然而,這仍然是壹種“治標”的方法。因為還是解決不了“無”的問題
審訊的基本問題。
無論法官的“司法審查”權力增強多少倍,《內部安全法》的核心內容——不得審判演繹
留下來的本質——根本解決不了。
如果“檢討”的結果是《國內安全法》應該廢除,回到原地也不算繞了壹大圈。那不行
如果直接要求廢除。
既然對《國內安全法》的“審查”不能觸及該法的核心內容“未經審判的拘留”,那麽,
理論很明顯:應要求立即廢除《國內安全法》,那就是壹勞永逸地解決問題。
審訊拘留。"
6.近年來,反ISA勢力日益壯大。
近年來,《國內安全法》屢遭濫用。壹些首席執行官忽視了《國內安全法》的初衷,甚至
來“振振有詞”地為自己濫用這部法律的違法行為辯護。這就造成了各方面的。
密切註意。
經過兩年的醞釀,法學會終於在去年國際人權日向總理提出廢除(1998)65438+2月10。
不經審判拘留法除外。
近日(1998年9月2日)原副總理兼財政部長安華賢被刑拘,隨後他又被。
根據國內安全法被拘留。後來,他被指控犯有腐敗等刑事罪。此事發生後,引起了社會的關註。
人,尤其是馬來中產階級。這導致了“民主運動”(Gerak),壹個反對力量的主要聯盟。
的生產。Gerak的成員包括反對黨(人民黨、行動黨、穆斯林黨和馬來西亞社會黨)
)和非政府組織(如“人民之聲”Suaram等。),以及支持安瓦爾的巫統黨員。
這是我國歷史上第壹次出現反對勢力的大聯盟“反對《國內安全法》”。
這表明,近年來,當局濫用《國內安全法》下的專斷權力達到了驚人的程度。
這就導致了“官逼民反”的地步。甚至兩名UMNO議員在國會表示反對ISA。
另壹方面,上世紀六七十年代,反對《國內安全法》的聲音基本來自左翼政黨。
總結
可以說,今天,鑒於根據《國內安全法》不經審判拘留的任意權力壹再被濫用,這促使
更多的人深刻認識到這部法律不符合民主法治精神,因此要求立即廢除。
正是因為這個原因,最近,“正義、民主和法治”的呼聲在各界人士中流行開來。
反響強烈。要求廢除《國內安全法》的聲音此起彼伏。
南非種族政權執政的時候,也在中國采取過類似的內部安全法來對付政治異己,比如南非。
未離任的曼德拉總統及其政黨非洲人國民大會(ANC)的領導人和成員。
然而,今天,“非洲人國民大會”掌權。曼德拉當上總統後,廢除了《國內安全法》。
是的。馬來西亞人民是否應該向南非人民學習,廢除ISA,著手改善中國的“正義,
民主和法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