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什麽是對犯罪嫌疑人的訊問(訊問)?
訊問(盤查)犯罪嫌疑人的概念及意義是指偵查人員依照法定程序,用文字向犯罪嫌疑人詢問案件事實的壹種偵查行為。
訊問(訊問)犯罪嫌疑人,有利於查明犯罪事實,擴大收集證據的線索,發現新的犯罪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分子;另壹方面,通過聽取犯罪嫌疑人的辯護,可以確保無辜的人和其他依法不應被追究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二、訊問(審問)犯罪嫌疑人的程序和方法
1,保證問診質量(問診)
訊問(訊問)犯罪嫌疑人必須由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的偵查人員進行。為提高訊問(訊問)效率,保證訊問(訊問)質量,防止違法違紀行為,保障訊問(訊問)安全,訊問(訊問)時偵查人員不得少於兩人。對同案犯罪嫌疑人的訊問(訊問)應當分開進行。
2.要求審問(審問)
對於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訊問),但是應當出示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的證明。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訊問)筆錄中註明。犯罪嫌疑人被送往看守所羈押後,偵查人員應當在看守所對其進行訊問(訊問)。
傳喚和拘留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65,438+02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留的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兩次傳喚間隔時間壹般不得少於12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強制傳喚等方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留犯罪嫌疑人時,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對已經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應當在拘留、逮捕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訊問),發現不應當拘留、逮捕的,必須立即釋放。
3、首先,應該質疑(審問)
偵查人員在訊問(訊問)犯罪嫌疑人時,首先應當訊問(訊問)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
犯罪嫌疑人承認犯罪的,讓其陳述有罪情節;如果嫌疑人否認犯罪事實,讓他陳述無罪抗辯,然後根據他的陳述向嫌疑人提問。
犯罪嫌疑人應當如實回答偵查人員的提問。但是,妳有權拒絕回答與本案無關的問題。是否與本案無關,應以查清本案所有事實,即時間、地點、方法、手段、動機、目的和行為人的情況,是否具有現實意義或證據價值為標準。
偵查人員在訊問(訊問)犯罪嫌疑人時,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其犯罪可以從寬處理的法律規定。
4.審問(審問)殘疾嫌疑人
訊問(訊問)聾啞犯罪嫌疑人,應當有熟悉聾啞手勢的人參加,並將這壹情況記錄清楚。
5.訊問(訊問)犯罪嫌疑人應當制作訊問(訊問)筆錄。
筆錄應當如實記錄提問人、回答人和其他在場人的情況。筆錄應當交犯罪嫌疑人核對,沒有閱讀能力的,應當向犯罪嫌疑人宣讀。如果記錄有遺漏或者錯誤,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補充或者更正。犯罪嫌疑人在筆錄中承認無誤後,應當簽名或者蓋章。調查人員也應在記錄上簽名。犯罪嫌疑人要求自己寫供詞的,應當準許。必要的時候,偵查人員也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親自寫供詞。
6.訊問錄音錄像(訊問)
《刑事訴訟法》第121條規定,偵查人員訊問(訊問)犯罪嫌疑人時,可以對訊問(訊問)過程進行錄音或者錄像;對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刑事案件,應當對訊問(訊問)過程進行錄音或者錄像。錄音或錄像應貫穿整個過程,保持完整。根據六機關《規定》第19條,偵查人員對訊問(訊問)過程進行錄音或者錄像的,應當在訊問(訊問)筆錄中註明。
7、訊問(審問)犯罪嫌疑人,嚴禁刑訊逼供,不準誘供、騙供、借名問供。
犯罪嫌疑人有權對刑訊逼供的人提出控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兩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有本法第壹百五十八條規定的情形之壹的,經上壹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人民法院變更管轄的,從變更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重新計算審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