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跳單本身而言,在二手房買賣中非常普遍,相關的司法爭議也從未停止。在壹些中介看來,只要房屋買賣雙方接受了包括看房、議價在內的任何服務,但最終未能通過自己的中介簽訂正式的房屋買賣合同,都被認為是“跳單”。但實際上,民法典對“跳單”的規定比這要嚴格得多,認定“跳單”也不是那麽容易的。根據《民法典》第965條,委托人私下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的後果規定:委托人接受居間人的服務後,利用居間人提供的交易機會或者媒介服務,繞過居間人直接訂立合同的,應當向居間人支付報酬。
司法實踐中如何認定?首先,既然是單跳,那麽必然存在單跳,也就是必然存在客觀的中介契約。壹般來說,如果買受人只接受中介提供的驗房服務,不與中介簽訂中介合同,即使買受人繞過中介後與出賣人簽訂合同,無論如何也不構成“跳單”。
其次,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提供的相關指導性案例,只要房屋出賣人沒有與中介機構簽訂獨家代理合同,而是同時委托多家中介機構銷售房屋,那麽出賣人就不構成跳單,不需要向提供服務的中介機構承擔違約責任。對於房屋買受人而言,由於同壹房屋信息由多家中介發布,只要買受人通過正當渠道獲得房屋信息,買受人就有權在多家中介公司中選擇報價低、服務好的中介公司促成交易,這種行為不屬於“跳單”違約行為。
這其中的原因相信大家都能理解。否則,賣方為了擴大交易概率,與十家中介機構簽訂代理協議,使其中壹家在交易後必須向其余九家中介機構支付費用,從而促進房屋銷售代理機構之間的公平競爭,提高服務質量,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需要註意的是,雖然此時買賣雙方都不需要向中介承擔“跳單”的違約責任,但需要支付中介支付的必要費用。這壹點在《民法典》關於居間人主張必要費用的相關規定中也有明確說明。
但是,如果中介帶買家看房,確實在價格談判上提供了幫助,那麽買家私自與賣家簽訂合同跳下中介,就是真正的跳了,需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在這種情況下,賣方必須提供自己的交易,而不使用中介提供的信息,還有其他因素,但不能避免上述中介的必要費用!這個需要大家都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