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30日,某餐飲公司外賣送餐員王某騎摩托車外出,像往常壹樣打開手機軟件接受送餐單,不料在行駛過程中與機動車相撞受傷。經王申請,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王為工傷。但某餐飲公司不服,申請行政復議。復議結果是維持原工傷認定。餐飲公司仍不服行政復議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等相關規定,王某在開始隨時接入公司系統時即進入工作狀態,即用人單位是否派單不影響王某的工作時間。開始;王受傷地點在接送單範圍內,符合工作慣例,其受傷地點屬於工作區域。王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工作原因受到傷害,符合工傷認定條件。法院依法判決駁回某餐飲公司的訴訟。二審維持原判。
沈楚雄律師認為,我國的工傷認定是基於《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工作原因”等因素的綜合認定,在法律性質上是壹種推定。推定的特殊性在於,它不是簡單地基於經驗規則,從“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工作原因”等基本事實中推導出“事故是由工作造成的”所要證明的事實,而是融入了保護勞動者等實體法中價值判斷的特殊事實證明過程。本案中,針對互聯網平臺外賣送餐人員工傷認定糾紛,法院在本案與傳統工傷認定推定程序存在壹定差異的情況下,把握我國工傷認定的上述特殊性,將推定程序與保護勞動者權益的價值判斷融為壹體, 這不僅做出了符合社會正義理念的判決,也為新類型的工傷認定案件制定了新的推定規則,具有積極的典型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