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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刑事訴訟程序是怎樣的?

我國有專門的法律規定刑事訴訟程序。我們都聽說過刑事訴訟,那麽未成年人刑事訴訟的程序是怎樣的呢?接下來,我將為您介紹壹些這方面的知識。歡迎閱讀!

未成年人刑事訴訟程序是怎樣的?

未成年人刑事訴訟程序是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特殊審判程序。

(壹)少年刑事訴訟的概念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辦理被指控犯罪實施時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應當適用的法定程序。

(二)未成年人刑事訴訟的適用範圍

(1)被告人實施被指控犯罪時未滿18周歲的案件;

(2)被告人實施被指控的犯罪時未滿18周歲,被指控為首要分子或者主犯的。

(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的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最高法院解釋》、《最高人民檢察院規則》、《治安條例》。

未成年人刑事訴訟特別原則;

(壹)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方針,貫徹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

(二)動員社會力量進行綜合教育和救助的原則。

(3)由少年法庭審判的原則

(四)教育與審判相結合、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5)不公開審理原則。

(6)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獨立享有壹定訴訟權利的原則。

(七)指定辯護的權利原則。

(八)註重保護未成年被害人和證人權利的原則。

調查和起訴少年刑事案件;

(1)關於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偵查程序的特別規定

1.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嚴禁使用威脅、恐嚇、引誘、欺騙等手段獲取證據。禁止刑訊逼供(《公安未成年人條例》第四條)。

2.關於審訊程序的特別規定。

3.關於適用強制措施的特別規定。

4.調查終止的處理。

(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審批特別規定。

1.審查批準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時,應當將是否達到14、16、18的臨界年齡作為重要事實予以認定。

2.在審查批準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時,應當註意是否存在被脅迫的情形,是否存在成年人教唆犯罪、傳授犯罪方法或者利用未成年人犯罪的情形(《未成年人監管規定》第九條)。

3.訊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規定。

4.人民檢察院在審查批準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時,應當根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事實、主觀惡性、監護情況和社會救助教育情況,綜合權衡該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社會危險性,決定是否需要逮捕。慎用逮捕措施,能逮捕的不逮捕,不能逮捕的不逮捕(《未成年人監管規定》第13條)。

(3)關於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公訴程序的特別規定。

1.人民檢察院審查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時,羈押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應當審查是否有繼續羈押的必要(《未成年人監管規定》第16條第3款)。

2.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應當訊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訊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適用上述審查批準逮捕時訊問的規定(《未成年人高檢規定》第17條)。

3.會見法律代表和近親。

4.提起公訴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應當做好出庭準備。

5.人民檢察院審查未成年人和成年人犯同壹罪的案件,壹般應當對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分別起訴。但如有特殊情況,可另案起訴。

6.對於犯罪情節輕微,具有下列情形之壹,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或者免除刑罰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壹般應當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審前準備;

(a)特別審查關於被告年齡的證據

(二)向未成年被告人宣講法律和訴訟權利。

(三)充分調動法定代理人和其他教育、挽救未成年被告人的積極性。

(四)對未成年被告人情況進行全面調查。

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1)對少年被告的特殊照顧規定

1.不要在法庭上對未成年被告使用束縛。未成年被告人可以出庭接受法庭調查和訊問,在回答法官提問和量刑時應當起立(《高等法院關於未成年人的規定》第二十五條)。

2.法庭審理過程中,法官應當關註未成年被告人的智力發育程度和心理狀態,態度嚴肅、和藹,使用準確易懂的語言。發現有誘供、訓斥、諷刺、威脅未成年被告人情形的,應當及時制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未成年人的規定》第二十七條)。

3.休庭時,可以允許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成年近親屬、教師等人員會見被告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未成年人的規定》第三十條)。

(二)法庭調查應當查明被指控行為實施時的年齡和犯罪原因。

(三)適用刑罰的建議

(4)判刑

(5)判刑後的教育

(六)簡易程序的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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