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在什麽情況下會延期審理案件?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規定,在法庭審理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壹影響審理的,法庭可以延期審理:1。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出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鑒定或者勘驗的。法庭審理過程中,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向法庭申請新的證人出庭作證,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鑒定或者勘驗。法院應仔細審查上述申請。如果他們認為這些申請是合理的,並且可能影響事實真相的確定,甚至影響被告有罪或無罪的判決,他們應該同意這些申請。如果不能在法庭上解決,他們可以決定推遲審判,直到新的調查取證,鑒定和勘驗完成。2 .檢察人員發現公訴案件需要補充偵查並提出建議。檢察官作為公訴案件中支持公訴的壹方,在法院審理案件時,應當有足夠可靠、充分的證據指控被告人犯罪。檢察官在開庭前要認真調查收集證據,做好充分準備。在審判過程中,如果發現被告人犯罪的新證據或者原證據不確實、不充分,為了準確、及時地查明犯罪事實,懲罰犯罪分子,可以向法庭提出補充偵查的建議,法庭如果接受,可以決定延期審理。人民檢察院應當在壹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將收集的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實的證據提交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決定重新開庭審理。3.因當事人申請法官、檢察官、偵查人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回避,致使審判無法進行的。上述人員與本案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當事人有權申請其回避。在法庭審理過程中,當事人申請有關人員回避,合議庭認為其申請不合理,依法予以駁回的,審判活動繼續進行。合議庭需要對當事人的申請進行調查研究,不能當庭作出決定的,或者合議庭認為被申請回避的人確實應當回避,需要更換其他人員的,可以決定延期審理。法律規定,在上述三種情形下,法院可以延期審理案件,目的是準確查明犯罪事實,正確適用法律,懲罰犯罪分子,保護無辜者不受刑事追究。需要強調的是,法庭審判活動是嚴肅的,必須依法進行。除上述三種情形外,不能以任何理由決定延期審理,以保證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有問題需要溝通解決。如果妳不清楚內容,妳想知道更多。建議妳及時尋求網絡律師的幫助。
法律客觀性: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在法庭審理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壹影響審理的,可以延期審理: (壹)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出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鑒定或者勘驗的;(二)檢察人員發現公訴案件需要補充偵查並提出建議;(三)因申請回避導致審判無法進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