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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樣的案件在處理的過程中走分局,什麽樣的案件在派出所就可以立案與結案。

分局是壹個綜合部門,主要辦結三大刑案(即可能被判以死刑、死緩、無期徒刑這三種刑罰的案件)。而派出所就是辦理壹般刑事案件,即除了刑偵部門所辦案件以外的所有案件都由派出所辦理。

法律分析

案件發生後,當事者要維護自己的權益,肯定要先到有關機關進行立案。但是並不是什麽案件都可以立案的,立案也是有條件的。只有符合提交的案件才可以立案,立案之後才能進行接下來的各項流程。案件依法應由本機關管轄;經審查案件來源材料(控告、檢舉、自首等),確實存在犯罪事實;根據犯罪事實的情節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如案件不屬自身管轄,應移送主管機關。如無犯罪事實,或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則不予立案。首先,刑事案件是否立案不能在互聯網上查詢,因為刑事案件屬於保密範圍,只有公安局內網才可以查詢,而個人是無法使用公安局內網。其次,公安機關受理案件後,經過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於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予以立案。據此,公安機關予以刑事立案的會出具正式的法律文書,但該文書是附卷宗資料,隨卷移送的,故,個人壹般情況是不會收到立案決定書。因此,想要了解刑事案件是否立案,可以自行與公安、檢察院、法院承辦人員聯系,了解案件進展,但該方法可行性較差,更高效可行的是委托律師,由律師向辦案機關溝通了解,且部分地區開通有律師網上查詢通道,律師通過專業資格認證,可在網上查詢該案件進展情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 第八十八條 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壹百零九條 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範圍,立案偵查。

第壹百壹十二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範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並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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