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訴訟當事人查閱民事案件材料的規定》第七條規定:“訴訟代理人可以摘抄、復制案件材料。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材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條規定:“民事案件當事人查閱本案有關材料的,適用本規定。”可以知道,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都可以依法查閱、復制案件材料。
第五十二條辯護律師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向證人或者有關單位、個人收集、調取證據材料,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收集、調取證據材料,辯護律師不適宜或者不可能收集、調取證據材料的,應當同意。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材料時,辯護律師可以在場。
人民法院向有關單位收集、調取的書面證據材料,必須由提供者簽名並加蓋單位印章;從個人處收集的書面證據材料必須由提供者簽名。
人民法院對有關單位和個人提供的證據材料,應當出具收據,註明證據材料的名稱、收到時間、件數、頁數以及是否為原件,並由書記員或者審判人員簽名。
收集、整理證據材料後,應當及時通知辯護律師查閱、摘抄、復制,並告知人民檢察院。
訴訟代理人查閱案件材料時,可以摘抄或者復制。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材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民事案件當事人查閱案件相關材料的,適用本規定。也就是說,壹般只有當事人及其代理律師才能復印庭審筆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通過互聯網公開審判過程信息的規定》第十條規定,庭審、質證、證據交換、庭前會議、調查取證、勘驗、詢問、判決等訴訟活動的筆錄,應當通過互聯網向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公開。
《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規定,自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案件之日起,辯護律師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案卷材料。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
自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案件之日起,辯護律師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案卷材料。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通過互聯網公開審判過程信息的規定》第十條指出,庭審、質證、證據交換、庭前會議、調查取證、勘驗、詢問、判決等訴訟活動的筆錄,應當通過互聯網向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