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律師的工作態度是怎樣的?態度決定壹切。對於律師的工作來說,律師的工作態度往往決定了律師投入工作的時間、精力和人力。律師在工作中投入的時間和精力,往往決定了律師對這項工作的熟悉程度和研究深度。律師認真負責客觀,這樣的律師當然是好律師。工作態度相反的律師,雖然有時候可能會偶然打贏幾場官司,但永遠稱不上是好律師。
2.能否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律師應當誠實守信,勤勉盡責,忠實維護委托人的合法利益;敬業勤奮,努力鉆研業務;珍惜和維護律師職業聲譽,以身作則遵守社會公德,註重培養品格和職業道德;嚴格遵守國家秘密,保守委托人的商業秘密和隱私;尊重同行,互助,公平競爭等等。律師能否恪守職業道德,不僅反映了律師的人格品質,也反映了律師是否合格、能否勝任。
3、是否遵守律師執業紀律。律師執業紀律不僅包括律師在執業機構的紀律,即律師能否遵守律師事務所的規章制度,還包括律師在訴訟和仲裁中的紀律,律師能否依法從事訴訟和仲裁活動,包括律師與當事人和對方當事人的紀律,即律師必須按照規定的要求與當事人和對方當事人打交道, 以及最後律師與同行之間的紀律,即律師和律師必須遵守行業競爭規範,公平競爭,自覺維護執業秩序,維護律師行業的榮譽和社會。 律師能否遵守律師執業紀律,反映的是律師的工作和行為是否規範,是否符合律師執業紀律的要求。如果有的律師不能遵守律師執業紀律,那麽這樣的律師不僅是不合格的律師,還應該受到管理機構的處罰和處分。
4、是否為當事人提供及時準確的咨詢和解答。律師作為專業的法律工作者,在接受委托後,應當及時、準確地為委托人提供必要的法律咨詢和解答。這不僅體現了律師的工作態度,也體現了律師的專業水平和工作經驗。
5.律師的預見是否準確。及時準確地預測可能的法律風險和法律後果,是律師法律服務的主要內容之壹。律師的提前預見,不僅有助於當事人盡早防範可能出現的法律風險和法律後果,還能使其明白事情的輕重緩急,減少不必要的心理壓力,或者提前做好必要的心理準備。律師預見的準確性不僅反映了律師的法律分析和判斷能力,也反映了律師的執業經驗。
6.律師背書是否清晰有說服力。俗話說,三個字,說得巧妙更好。人們普遍認為壹個優秀的律師必須具備良好的口頭表達能力,這也說明了律師的口頭表達能力對律師的重要性。律師的工作很大壹部分是通過口頭表達來完成的。如果壹個律師缺乏良好的口頭表達能力,屬於“餃子是在茶壺裏煮的——在肚子裏是倒不出來的”,那麽律師的工作能力就會大打折扣。
7.律師起草的法律文書是否合格、規範。規範性法律文件既積極配合司法機關的相關工作,又明確表達了當事人的真實意思;既有利於司法機關順利辦案,也有利於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起草合格規範的法律文書是律師工作最基本的要求。律師起草的法律文書是律師法學理論基礎的體現,可以直接反映律師的專業水平。如果律師“只說不練”寫不出像樣的法律文書,那麽這樣的律師肯定會“美而無用”,得不到司法機關工作人員的尊重,也很難做好律師工作。
8.律師夠勤勉嗎?律師接受委托辦理案件,要在律所和司法機關之間來回奔波,調查取證,查卷宗,查詢法律法規,經常與當事人溝通,沒有壹雙好的腿腳是不行的。壹個合格的律師,既可以自己不知疲倦地四處奔波,也可以妥善安排律師助理或其他人員,妥善完成各項任務。不合格的律師要麽對客戶頤指氣使,要麽幹脆推壹推,拖壹拖,甚至懶得跑腿。壹個律師是否足夠勤勉,不僅反映了他的工作態度,也反映了他的性格和品質。
9、律師能及時向當事人提出合理的建議和意見,必要時給予當事人適當的提示,為當事人把關,協助當事人決策。律師作為專業的法律工作者,無疑更熟悉處理法律事務的各個方面,更有處理各種問題的經驗。因此,在當事人無法準確判斷情況或下決心時,律師應協助當事人做出決定,並給予其合理可行的意見和建議。比如是否采取訴訟措施,是否調解,是否堅持訴訟到底等。,都需要律師的參與,提出合適的建議,當事人才能做出正確的選擇。
10,律師的工作能否給當事人必要的安慰。比如刑事案件,大多數情況下,不可能無罪釋放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即使是民事案件,也不可能各方都達到訴訟目的並勝訴。在被告人被判刑,委托人敗訴的情況下,如果律師能夠讓委托人認識到被告人定罪量刑的合理性和合法性,或者讓委托人認識到敗訴的原因,最終讓委托人正確認識和對待,最終在心理上接受,那麽這樣的律師無疑是壹個非常優秀的律師。否則,如果用不負責任的語言和理由,使當事人不僅無法接受,而且激化矛盾,使當事人走向與另壹方或國家機關對抗的道路,那麽當事人就有可能被引入歧途。這樣的律師無疑是低水平的律師。
11.律師的工作是否存在失誤。壹般情況下,權利應該能打贏官司,但權利不壹定能打贏官司。其中壹個原因是,如果正當的時候在工作中犯了錯誤,就可能失去法律依據或保護,所以正當的時候也可能打不贏官司。律師受人民委托,必須忠於人民事務,容不得工作中有任何差錯。這就需要律師嚴格按照律師工作的規範來工作。如果壹個律師違反了工作規範,或者玩忽職守,在工作中犯錯誤,那麽這樣的律師必然不會被當事人所接受,更不用說得到了當時人們的肯定和贊賞。
12,律師的工作結果是否讓當事人滿意。當事人委托律師,自然是想追求自己滿意的結果。律師追求的目標不應該違背委托人的意願,而應該在合法的前提下,都朝著委托人追求的目標努力。所以結果對當事人來說是最重要的。結果好不好,不管律師自身水平如何,人品如何,對當事人來說都不是很重要。如果結果不能讓當事人滿意或接受,那麽無論有多少理由,都無法回避追求失敗的現實。這個結果不僅是委托人痛苦,也是律師非常痛苦的事情。如果這個結果不是律師自身工作造成的,那麽並不代表律師不稱職或者專業水平低,不應該影響對律師的評價。如果這個結果是律師自己的工作造成的,那麽自然律師有責任,這樣的律師就是委托人的悲劇。
13,是否有助於提高當事人的法律意識。律師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務的過程,本質上是壹個普法的過程,也是委托人學習和提高法律意識的過程。優秀的律師,通過自己的服務,會讓委托人對國家法律和執法有正確的認識,提高防範法律風險的能力。而壹些低水平的律師向委托人灌輸所謂的“打官司就是關系”之類的思想,縱容、教唆委托人向司法人員行賄、送禮,誤導委托人形成錯誤的法律意識,最終可能造成無窮的危害。這種差異既體現了壹個律師的專業水平,也反映了壹個律師社會責任感的差異。
綜上所述,律師工作的復雜性和多樣性決定了客觀評價律師工作的復雜性和多樣性。
官司的輸贏有時和律師的工作水平有關,但很多時候並不是判斷律師工作水平的唯壹標準。對於很多當事人來說,即使輸了官司,如果律師卓有成效的工作解決了當事人的法律問題,減輕了當事人的心理壓力,緩解了當事人的身心疲勞,消除了當事人之間的足爭,提高了當事人的法律意識,那麽當事人也不是沒有收獲,律師的價值仍然是不可否認的。
作為當事人,認識律師往往比打官司更復雜、更困難。如果妳有幸遇到壹個非常優秀的律師,妳要理解妳的律師,善待妳的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