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死緩改判有哪些規定?
關於死緩改判的規定:根據《刑法》第五十條規定,死刑緩期執行期間沒有故意犯罪的,二年期滿減為無期徒刑;確有重大立功表現的,二年期滿後,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犯罪故意,情節惡劣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後執行死刑;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期限重新計算,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犯罪情節,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和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罪犯,同時決定限制或者減輕刑罰。
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有關法律規定
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是指對應當判處死刑,但不壹定立即執行的犯罪分子,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勞動教養,看以後怎麽樣。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的人有六種法律效力:
1,死刑緩期執行期間,沒有故意犯罪的,二年期滿後,減為無期徒刑;
2、如果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後,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3、如果是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執行死刑。
4.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期限重新計算,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5.限制減刑:對於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和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罪犯;
根據犯罪情節,法院也可以決定限制和減輕刑期。緩刑執行期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實際執行期限不得少於二十五年;緩刑期間減為二十五年的,實際執行期限不得少於二十年。
6.無期徒刑:因貪汙受賄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法院可以根據犯罪情節,在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後,同時決定判處無期徒刑,不得減刑、假釋。
三、如何規定死刑緩期執行?
死刑緩期執行的,在緩期執行期間沒有故意犯罪的,二年期滿後減為無期徒刑;確有重大立功表現的,二年期滿後減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是故意犯罪並且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執行死刑。
對於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和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犯罪情節,同時決定依法減為無期徒刑或者二十年有期徒刑後不得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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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條。
死刑緩期執行的,在緩期執行期間沒有故意犯罪的,二年期滿後減為無期徒刑;確有重大立功表現的,二年期滿後,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犯罪故意,情節惡劣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後執行死刑;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期限重新計算,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犯罪情節,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和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罪犯,同時決定限制或者減輕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