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21年2月19日,張誌超案真兇未找出,只是宣布張誌超無罪釋放。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在山東省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原審被告人張誌超強奸、王廣超包庇再審壹案公開宣判,撤銷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2006)臨刑壹初字第14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宣告張誌超、王廣超無罪。原審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張懷江、馬玉萍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查明,2005年1月10日6時許,被害人高某與同學王某某從高某家中離開。6時15分左右,二人進入臨沭縣第二中學新校分手後,高某失蹤。同年2月11日14時04分,臨沭縣公安局接臨沭縣第二中學教師於某某報警稱,在主教學樓三層西側壹停用的廁所內發現高某屍體。
經鑒定,高某系被他人暴力作用於頸部致機械性窒息死亡。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認為,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原判決據以認定張誌超、王廣超犯罪事實的主要依據是兩名原審被告人的有罪供述,以及有罪供述與其他證據的印證。
但本案無客觀證據指向張誌超作案,張誌超的供述與證人證言存在矛盾。宣判後,張誌超被當庭釋放。審判長告知張誌超、王廣超可以向作出生效裁決的原審法院申請國家賠償。
擴展資料:
張誌超系臨沂市臨沭縣人,1989年5月生,案發前系臨沭二中新校區高壹學生。2005年1月10日,臨沭二中分校壹間男生廁所內,發現壹具女性屍體。經過該校部分學生的證詞,臨沭警方認定時年16歲的張誌超有重大作案嫌疑,後張誌超被臨沭警方帶走調查,隨後被刑拘、批捕。
2006年3月,張誌超被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無期徒刑。其同學王廣超因“虛假證言、包庇”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王廣超也被改判無罪。壹審判決下達後,張誌超並未提出上訴。直至五年後的2011年,他在壹次與母親馬玉萍的會見中讓母親請律師申訴。
2012年3月19日,臨沂中院將其申訴駁回。2012年11月12日,山東高院又以“無證據證實申訴人張誌超在公安機關所做的有罪供述系刑訊逼供所得”為由,再壹次駁回申訴。2017年1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對張誌超案作出再審決定,認為此案事實不清,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指令山東高院對案件進行再審。
隨後,該案歷經6次延期,於2019年12月5日在淄博中院開庭,庭審中,出庭檢察官當庭建議改判張誌超與王廣超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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