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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德通被判了多久?

文件頭

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

(2020)魯13民初3號

原告:臨沂海港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臨沂經濟技術開發區芝麻墩辦事處沂河路與沃爾沃路交叉口東南角。

法定代表人:吳興國,經理。

原告:吳興國,* *,*,。

被告人:沈德通,*,*,*。

委托代理人:李澤強,臨沂河東王箏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人:董、、、、。

訴訟記錄

原告臨沂海港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臨沂海港酒店)、、被告沈德通、董確認該合同無效。法院於2020年6月8日立案後,依法適用普通程序,於2020年7月6日公開開庭審理。原告臨猗海港酒店法定代表人吳興國、被告沈德通的訴訟代理人李澤強到庭參加訴訟。被告人董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此案現已結案。

事實基礎

臨沂海港賓館、吳興國向本院提起訴訟:1,請求確認原告與被告簽訂的《臨沂海港賓館轉讓協議》無效;2.被告返還臨沂海港酒店房屋及其附屬設施(以交接協議中的交接內容為準);3.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6000萬元;4.訴訟費(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鑒定費、交通費等。)原告實現債權所發生的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65年8月11日,原告董與被告簽訂《臨沂港灣大酒店轉讓協議》,同意將臨沂港灣大酒店48000平方米及其附屬設施轉讓給被告,轉讓總價為23000萬元。根據協議,在被告支付65,438億元後,原告向被告交付臨沂港灣大酒店房屋及附屬設施(附詳細交付清單)。2065438+2008年7月6日,被告向原告發出申請,表示其後續資金鏈斷裂,無法支付剩余轉讓款65438+3億元。2018 165438+10月14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2018)湘1281初97號刑事判決書認定,沈德通購買臨沂港灣大酒店,以傳銷資金支付原告人民幣1億元。2019年7月3日,湖南省懷化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作出555號刑事裁定書,維持了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的壹審判決。綜上,沈德通、董利用犯罪所得與臨猗海港賓館、簽訂買賣合同,並支付價款,違反了法律規定,合同無效。合同無效後,沈德通、董應向原告返還臨猗港灣大酒店及其附屬設施,並賠償給原告造成的損失。在訴訟過程中,原告以損失確定後另有訴訟為由,申請撤回第三項訴訟請求。

沈德通辯稱:1,本次訴訟為重復訴訟,因原告早在2019就以相同事實起訴,故本次訴訟為重復訴訟;2.本合同不能因爭議標的物已被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受理為國有而終止;3.原告主張合同無效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不符合《合同法》規定的無效要件;4.原告的賠償請求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真正的違約是原告沒有為被告辦理房產證而導致的今天的現象。

董沒有吭聲。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我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原告提交了以下證據:1、臨沂海港酒店轉讓協議2017 . 8 . 11;2.委托書及回執2017 . 8 . 14;3.臨沂港灣大酒店營業執照、法人身份證、法人證書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4.臨沂港灣酒店交接協議2017 . 8 . 17;5.海港酒店倉庫貨物交接清單(2017 . 8 . 22);6.海港酒店員工服裝倉庫交接清單(2017 . 8 . 24);7.廚房用品及設備交接表及明細2017 . 8 . 25;8.臨沂海港酒店有限公司發票專用章交接表2017 . 9 . 5;9.臨沂港灣大酒店有限公司發票及金穗板塊交接表2017 . 9 . 4;10,臨沂港灣大酒店有限公司對講機交接表2017 . 9 . 4;11.臨沂港灣大酒店有限公司前廳安全交接總結2017 . 9 . 4;12,職工食堂交接清單2017 . 9 . 6;13,海港酒店房卡交接表2017 . 9 . 7;14,海港酒店鑰匙交接記錄2017.11.10;15,交接協議2017.11.1;16,《海港酒店股份有限公司網銀u盤交接表》2018.1.15;17,海港酒店詳細付款及交接2018 . 3 . 20;18,律師函2018 . 6 . 8;19,應用2018 . 7 . 6;20.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湘刑初字第1281第97號刑事判決。被告沈德通質證意見:對證據號的真實性無異議。1托諾。16號、18號、19號、20號,但該證據不能證明原告的訴訟請求;17號證據存在多種付款明細,其真實性和關聯性存在爭議。據我所知,費用都是被告的費用。

被告對上述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沒有證據。17各種款項交接明細,也是雙方交接內容的壹部分,可以證明協議簽訂後的交接情況。

根據當事人提交的證據及法庭調查,本院查明以下事實:2065年8月65438日,原告臨沂港灣大酒店與作為甲方,被告董作為乙方簽訂了《臨沂港灣大酒店轉讓協議》,約定臨沂港灣大酒店及附屬設施總建築面積約為48000平方米,土地使用面積為32265433。甲方自願將該商品房的土地使用權及該房屋占用面積有償轉讓給乙方,轉讓總價為2.3億元,甲方收到轉讓款後出具收據;轉讓價款支付方式:合同簽訂當日,乙方向甲方在吳興國的個人賬戶支付定金5000萬元,其余價款分兩期支付。第壹次,合同簽訂之日起60天內支付5000萬元;第二次,甲方辦完房屋產權證後,整理土地、規劃、用地手續交乙方,辦理法人變更、股權變更手續,乙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內向甲方吳興國支付654.38+0.3億元。同時乙方需以酒店產權作為欠甲方吳興國654.38+3億元的擔保。若乙方到期未能付清剩余654.38+3億元,甲方吳興國有權收回酒店產權,乙方應無條件配合。自交付房屋及自行支付定金之日起,壹周後安排人員進場並移交給甲方。合同還約定了違約責任。

合同簽訂後,被告人沈德通委托他人分別於8月12日、6月14日向吳興國賬戶支付654.38+0.5萬元、4850萬元、5000萬元,共計654.38+0億元。同年8月17日,臨沂港灣大酒店與董簽訂《臨沂港灣大酒店移交協議》,移交酒店及其附屬設施、設備及相關物品。雙方簽署了具體的交接記錄和細節。

2018 2月13,沈德通因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被湖南省懷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後未支付酒店轉讓價款。201165438+10月6月4日,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湘1281號刑事判決,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沈德有期徒刑8年。根據刑事判決書認定的事實,沈德通購買臨猗海港酒店,並通過其控制的傳銷賬戶向吳興國個人賬戶支付6543.8+億元。委托董代為簽署《臨猗港賓館轉讓協議》。(2018)湘1281刑事判決書第97號刑事判決書第24號:被告人沈德通以傳銷資金購買臨沂港灣大酒店的方式向支付人民幣65438+億元,應向、臨沂港灣大酒店有限公司追繳,上繳國庫。本案審理過程中,被告沈德通認可董受其委托與原告簽訂《臨猗海港酒店轉讓協議》。

另據了解,臨猗海港酒店是吳興國創辦的企業。臨沂海港賓館尚未辦理產權確權登記。

法院認為

根據生效刑事判決查明的事實和庭審查明的事實,我們認為,董受沈德通的委托與原告簽訂《臨猗海港酒店轉讓協議》。據此,原告與被告沈德通之間成立買賣合同關系,合同權利義務應由合同雙方承擔。沈德用傳銷所得資金支付酒店轉讓款,明顯以合法形式掩蓋了非法目的,故雙方簽訂的協議因違反法律規定而無效。合同被確認無效後,當事人根據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沈德通領導、組織傳銷活動罪刑事案件已經審理完畢,涉案的臨沂港灣大酒店財產尚未在刑事判決書中處理。沈德通占有這部分財產沒有法律依據,原告要求返還。他的民事權利主張合法,依法應予支持。鑒於(2018)湘1281刑事判決第97號,已判決沈德通支付給的款項1億元向及臨猗海港酒店追繳,故原告不再返還給沈德通。在訴訟過程中,原告以另有訴訟為由,申請撤回要求被告賠償經濟損失6000萬元的訴訟請求,屬於主動處分訴訟權利的行為,不違反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準許。

綜上所述,原告要求確認臨沂港灣大酒店轉讓協議無效,並要求被告沈德通返還臨沂港灣大酒店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的訴訟請求合法、有理有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第壹款、第壹百三十四條第壹款、第壹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判斷結果

1.原告與被告簽訂的《臨沂海港酒店轉讓協議》無效;

2.被告沈德通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具體以《交接協議》中的交接內容為準),將臨沂海港酒店房屋及其附屬設施返還原告臨沂海港酒店有限公司和吳興國;

三。駁回原告臨猗海港酒店有限公司及對被告董的訴訟請求。

本案受理費341800元,其中113900元由原告臨猗海港賓館有限公司、吳興國負擔,227900元由被告沈德通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提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向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文檔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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