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家本(1840—1913)清末官吏、法學家。字子淳,別號寄簃,吳興(今浙江湖州)人。歷任天津、保定知府,刑部右侍郎、修訂法律大臣、大理院正卿、法部右侍郎、資政院副總裁等。沈家本精於經學和文字學,繼承了我國學術傳統中寶貴的考據方法和求實精神。著有《諸史瑣言》。沈家本還主持制定了《大清民律》、《大清商律草案》、《刑事訴訟律草案》、《民事訴訟律草案》等壹系列法典同,重視研究法理學。
1、 清道光二十年七月二十二日(1840年8月19日),沈家本在浙江湖州城南編箕巷出生。其父沈丙瑩,其母俞氏。
2、 清道光二十五年(1845年),沈家本5歲(湖州人習慣稱呼虛歲六歲,比實際年齡大壹歲,下同)。其父沈丙瑩考中進士,補官刑部,為陜西司主事。
3、 清鹹豐四年(1854)前,沈家本未滿14歲時,已與母親俞氏隨父親在北京居住。
4、 清鹹豐六年(1856),沈家本16歲,回故鄉湖州參加童試獲取秀才資格,後又去北京。
5、 清鹹豐七年(1857),沈家本17歲,其父母為他訂下婚事,女方是起居註主事鄭訓方之女兒。其父親改官都察院山西道監察禦史。
6、 清鹹豐九年(1859),沈家本19歲,在北京為下壹步考舉人獲取功名而努力讀書。他對郎兆玉《周官古文奇字》糾錯,編寫了《周官書名考古偶纂》。現存沈家本最早的詩《詠史小樂府三十首》是那年那年所作。其父親沈丙瑩外放為貴州安順府知府。
7、 鹹豐十年(1860),外國聯軍侵華。居住在北京的沈家本,兩次逃難到西山。
8、 鹹豐十壹年(1861)三月,沈家本離開北京,與母親俞氏和弟妹前往貴州。同年,六月初到貴州銅仁府,時其父親沈丙瑩是銅仁府的署理知府
9、 同治元年(1862),沈家本客居湖南長沙。其父親在貴州官場失意。
10、 同治二年(1863)四月,沈家本與母親等家人離開長沙,再次赴貴州,於六月來到貴陽。時其父親沈丙瑩出任貴陽代理知府。
11、 同治三年(1864)正月,因父親沈丙瑩官場失意,全家離開貴州,沈家本隨父親踏上回浙江之路。到上海時,沈家本與父親分手,遵父命北上去京城任職,開始刑曹生涯。
12、 同治四年(1865)六月,因要回籍參加鄉試,沈家本請假赴浙江。同年八月,在杭州參加鄉試後,榜上有名,獲取了舉人功名。
13、 同治五年(1866)四月,沈家本從家鄉回到北京,到刑部銷假。當年,參加禮部會試名落孫山後,在北京與山東候補運同陳瑞麟之長女成婚。此後,繼續在刑部任職。
14、 同治九年(1870)四季度,沈家本的母親俞氏和父親沈丙瑩先後去世,沈家本向刑部告假回湖州為父母守制。
15、 同治十年(1871)四月,沈家本在湖州丁憂期間赴福建福州,時其姐丈潘霨任福建布政使。在福州過了重陽節後返程回浙江湖州。回湖州後,為父母尋找墳地,安葬父母。湖州名士陸心源為沈丙瑩撰寫墓誌銘。
16、 同治十壹年(1872),沈家本結束釋服,於四月從上海乘船北上回北京。此後,他繼續在刑部從事刑曹生涯。
17、 光緒六年(1881)除夕,沈家本的姨丈沈桂芬去世。光緒七年(1881)正月,沈家本為沈桂芬守靈。此時,沈家本已與徐世昌(菊人)相識。
18、 光緒九年(1883)三月,沈家本又壹次參加禮部會試,其三弟、五弟也參加該次會試。四月,會榜揭曉,沈家本終於榜上有名,中了進士。中進士後,沈家本仍奉旨以五品郎中官銜繼續留在刑部任職。
19、 光緒十年(1884),沈家本在浙江湖州購房,從潘姓家購得甘棠橋直街住宅壹座。
20、 光緒十二年(1886),沈家本的《剌字集》刊刻成書。盡管此時沈家本已經以律鳴於時,但他仍在刑部任職,為壹介司員。
21、 光緒十六年(1890)閏二月,沈家本跟隨刑部侍郎薛允升隨扈東陵。
22、 光緒十九年(1893),沈家本第十次參加京察,取得上等名次。同年八月,朝廷有旨,沈家本簡放天津知府。八月二十日,光緒皇帝在勤政殿召見沈家本。同年九月,在赴天津前,沈家本的長女與汪大燮在北京成婚。十月,沈家本離北京,先到保定參拜藩臬兩司,於十壹月初壹到達天津。
23、 光緒二十年(1894),中日甲午戰爭爆發時,沈家本在天津任知府。
24、 光緒二十三年(1897)夏天,沈家本由天津知府調任保定知府。
25、 光緒二十四年(1898),中國發生“戊戌變法”運動時,沈家本在保定任知府。當年,保定發生“北關教案”。
26、 光緒二十五年(1899)九月,沈家本在北京接受光緒皇帝的召見,“得旨著仍在任以道員盡先即補”。時年,沈家本59歲(虛歲六十歲),寫下了思鄉的《寄示雲抱》組詩10首。
27、 光緒二十六年(1900)春,沈家本從北京回保定。當年,義和拳運動聲勢甚大。隨後,八國聯軍侵華。那年,沈家本先是被擢為直隸通永道,後暫署直隸按察使。不久,又被升遷為山西按察使,但未赴任。外國聯軍占領保定後,九月初壹,沈家本與藩司廷雍等官員被外國聯軍拘禁。九月十五日,廷雍等人被外國聯軍所殺。沈家本雖免壹死,但壹直被拘禁至十二月二十六日,清政府在《議和大綱》上畫押後才釋放。釋放後,沈家本即踏上前往西安之路。
28、 光緒二十七年(1901)正月,沈家本前往西安路上,在開封與妻子兒女相遇。二月下旬,到達西安。時慈禧太後和光緒皇帝均在西安避難。沈家本覲見兩面三刀宮後,得旨“命山西按察使沈家本開缺,以三四品京堂候補”。五月十四日,諭旨“以候補三四品京堂沈家本為光祿寺卿”。五月二十八日,沈家本先行離開西安,為兩宮回京作開道準備。十月初四,朝廷有旨;“以光祿寺卿沈家本為刑部侍郎”。沈家本回到北京後,即到刑部侍郎職位上任職。名列朝班後,沈家本在北京購置了金井胡同的壹座宅房為自己的住宅。
29、 光緒二十八年(1902)正月十三日,諭旨:“轉刑部右侍郎沈家本為左侍郎”。二月,張之洞、劉坤壹、袁世凱三總督保薦沈家本、伍廷芳出任修訂法律大臣。
30、 光緒三十年(1904)四月初壹日,沈家本等人主持籌建的修訂法律館正式開館。當年,沈家本和他所在的刑部遇上潘禦史彈劾案。
31、 光緒三十壹年(1905),刪除舊律《大清律例》中部分條款工作告竣。沈家本等向朝廷上《刪除律例內重法折》,力主廢除淩遲、梟首、戮屍、緣坐、剌字等酷刑,得到了朝廷的允準。那年,沈家本六十六虛歲,他在北京金井胡同宅院內修建了枕碧樓。年底,上海發生“大鬧會審公堂案”。
32、 光緒三十二年(1906)沈家本主持的清末修律開始進入法律制度的創新階段。四月初二日,沈家本等向朝廷上《進呈訴訟律擬請先行試辦折》並附《刑事民事訴訟法草案》,其中還專門就中國增設陪審員和律師制度提出了立法建議,在制訂新律和改革傳統司法體制方面邁出至關重要的壹步。當年,清朝廷進行官制改革。九月,朝廷諭旨:“大理院正卿,作為正二品,著沈家本補授”。因此,沈家本成為中國近代最高法院——大理院的第壹任院長,開始主持清末司法制度的改革。
33、 光緒三十三年(1907),沈家本撰寫了《裁判訪問錄序》和《監獄訪問錄序》,從心底發出:“我法之不善者當去之,當去而不去,是之為悖;彼法之善者當取之,當取而不取,是之為愚”的法律改革的至理名言。四月,大理院與法部之間發生“部院之爭”後,清朝廷將沈家本調任法部右侍郎。九月,沈家本以修訂法律大臣身份,開始重新組建官制改革後修訂法律館。同月。中國近代第壹所中央官辦的法律學校——京師法律學堂在北京正式開學,沈家本出任學校管理大臣。此時,因起草《大清新刑律》草案,以沈家本為代表的法理派與心張之洞等人為代表禮教派之間已經發生“禮法之爭”。同年,發生在湖州的“海島教案”,歷經十二年,終於有了最後結局。
34、 光緒三十四年(1908),為制訂民事法律和商事法律,沈家本向朝廷奏請進行民俗商情調查。同年,沈家本專門作二首七絕詩寄給日本友人二村嘯庵。
35、 宣統元年(1909)二月,沈家本與外務部向朝廷進呈《國籍法》草案。同年,沈家本向朝廷又壹次上《刪除奴婢律例議》,奏請禁革人口買賣。八月二十九日,沈家本主持修訂的《大清現行刑律》編纂告竣。同年,沈家本整理編輯的《吳興長橋沈氏家集》交付刊刻。九月,沈家本作《浙江留京同學錄序》。
36、 宣統二年(1910)二月,沈家本又向朝廷上《變通秋審復核舊制折》,請求廢除京師九卿會審制度和外地督撫會審制度。八月,朝廷下諭:“以修訂法律大臣沈家本,充資政院副總裁”。十壹月,沈家本主持起草的《大清新刑律》草案提交資政院議決。同年十壹月,中國歷史上第壹家全國性的法學組織——北京法學會成立,沈家本出任首任會長。十二月,沈家本主持起草的《刑事訴訟律》和《民事訴訟律》二部法律草案告竣。
37、 宣統三年(1911)二月二十二日,因遭禮教派彈劾,沈家本在無奈之中提出辭去修訂法律大臣和資政院副總裁,朝廷諭旨:“以大學士世續,為資政院總裁,學部右侍郎李家駒,為資政院副總裁”。又諭:“命法部左侍郎沈家本回任,以大理院少卿劉若曾,為修訂法律大臣”。九月二十六日,在武昌起義後的袁世凱“責任內閣”中,沈家本出任司法大臣。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沈家本以司法大臣身份參加了清帝退位詔書儀式。
38、 民國元年(1912),南北議和後,請沈家本出任司法總長的呼聲甚急,但沈家本均予以年高有病而婉言謝絕。六月十二日,袁世凱派人給沈家本送來“總統法律顧問狀”。八月初二日,沈家本為停刊壹年的《法學會雜誌》復刊作《法學會雜誌序》。八月十三日,陳其美(英士)到北京金井胡同枕碧樓拜訪沈家本。十月二十六日,沈家本將北京的湖州會館帳目,移交給新任會長丁少蘭。
39、 民國二年(1913),沈家本73歲,虛歲為七十四歲。五月初五日端午節那天,沈家本在北京金井胡同枕碧樓去世。次年(1914),沈家本的靈柩運回故鄉,歸葬在湖州妙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