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可以照顧寬大罪犯和其他有特殊情況的罪犯,增加會見次數,延長會見時間。需要見面的罪犯,每個月發函的時候,要求見面。中隊幹警帶著信發見面通知,見面對象會按照指定的日期來監獄見面。原則上,罪犯會見的對象是指罪犯的近親屬和監護人。
近親屬是指配偶、子女、孫子女、父母、嶽父母、祖父母、叔伯姑姨、本人及其配偶的兄弟姐妹、配偶。
監獄減刑的標準實際上是我國規定的減刑幅度。按照法律的要求,只有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罪犯才能減刑。當然,此時還需要滿足其他的減刑條件。那麽這個監獄減刑的標準是什麽呢?邊肖整理了相關資料,會馬上給妳壹個詳細的答復。
壹、監獄減刑標準是什麽?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五條:有期徒刑罪犯在刑罰執行期間符合減刑條件的,減刑的範圍為: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的,減刑壹般不超過有期徒刑壹年;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壹般壹次判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2.換向的開始時間和間隔
有期徒刑罪犯減刑的起始時間和間隔為:被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執行壹年六個月以上的,壹般可以減刑,兩次減刑的間隔壹般應當在壹年以上。被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參照上述規定,可以適當縮短起刑和間隔時間。
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不受上述減刑起點和間隔的限制。
有期徒刑的減刑起始時間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
第三,減刑的條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根據刑法第七十八條第壹款的規定,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罪犯,在執行期間,能夠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減刑。
“真正的悔改”是指
同時具有以下四個方面: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則,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
罪犯在刑罰執行過程中申訴的,應當依法保護其申訴的權利,不能不經過分析就認為對罪犯的申訴不認罪、不思悔改。
對積極執行財產刑、履行附帶民事賠償義務的犯罪分子,可以視為有罪、悔罪,可以從寬減刑、假釋;對有履行能力而未履行的,在減刑、假釋中從嚴控制。
“立功表現”是指:
(壹)阻止他人進行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揭發監獄內外犯罪活動,或者提供破案重要線索,經查證屬實的;
(三)協助司法機關抓獲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共犯)的;
(四)在生產技術創新和科學研究中做出突出成績的;
(五)在搶險救災或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現突出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貢獻的。
“重大立功表現”是指:
(壹)防止他人實施重大犯罪活動;
(二)舉報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協助司法機關抓獲其他主要犯罪嫌疑人(包括共犯)的;
(四)有發明創造或重大技術創新的;
(五)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六)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消除重大事故中表現突出的;
(七)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減刑可分為減刑和非減刑,不同情況下,法律規定的減刑範圍不同,實際上監獄減刑標準也不同。雖然原則上每次減刑不能超過1年,但是如果罪犯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壹次減刑壹般不超過二年有期徒刑。
監獄(司法場所)
廣義的監獄是指關押所有犯人的場所,包括監獄、看守所、拘留所。狹義的監獄是指依照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監獄內執行刑罰。
對罪犯實行懲罰與改造相結合、教育與勞動相結合的原則,把罪犯改造成為守法公民。監獄的主管部門是監獄管理局,最高行政部門是司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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