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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訪流程的法律依據是什麽?

1.試訪流程的法律依據是什麽?如果是刑事拘留,拘留期間不允許親屬探視,但辯護律師可以探視,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偵查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和需要派員在場;1,辯護律師應持律師執業證、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看守所應及時安排會見。在偵查階段,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時,公安機關預審部門應當設立律師接待室。對於不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辦案機關應當在律師提出會見要求後48小時內發出《關於安排律師會見非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的通知》,由律師接待室盡快通知律師並安排律師會見。2.律師在審查起訴階段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時,除向看守所提供“三證”外,還應當出示檢察機關提供的起訴意見書復印件。3.在審判階段,律師會見在押的被告。律師除了向看守所提供“三證”外,還必須出示檢察院出具的起訴書或者人民法院的裁判文書復印件。二、律師會見當事人有哪些註意事項?作為刑事辯護律師,要註意以下幾個方面:1。我們應該在會前做好充分的準備。去開會前要進壹步檢查委托手續是否完善,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正式會議函是否規範,陪同人員(協辦人員)是否持有執業律師執照或見習律師執照、律師助理執照,以及本次會議是否有多項重要內容。2.會見時,除了以上所列的偵查、起訴、審判階段的工作內容和工作原則外,還要註意不要將通訊工具交給在押人員,不要攜帶信件、現金、物品等。,並特別關註受訪者的精神狀態和心理動向。壹個人在被羈押時,對律師的信任和依賴是無法替代的。律師如發現異常,應及時與羈押機關或司法機關溝通。為了獲得別人的尊重,律師必須用自己的行動證明自己,而不是整天抱怨災難。其實世界上最難的事情就是戰勝自己,管好自己。3.每次例會後,承辦律師都要對會議期間獲得的當事人(被告人)陳述進行研究,對當事人提供的證據線索和案件線索進行認真分析。需要取證的,申請取證的,要及時申請,因為只有“證據”才是維護當事人合法權利的武器。文章最後,首先糾正壹個錯誤的觀點。案件在審理完畢之前是不允許探視的,所以妳這裏所說的審理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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