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不會造成社會危險性,可以取保候審,否則還是要坐牢。
花驢王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規定“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可以取保候審”。要註意兩點:壹是“妳可以”取保候審,而不是“妳應該”取保候審;第二,嫌疑人懷孕期間取保候審有壹個前提,就是“不會有社會危險性”。現在的問題是有些孕婦取保候審後繼續瘋狂作案,不應該取保候審。
從這個角度來說,孕婦是可以入獄的,但是由於我國執行制度不完善,執行難度大,所以有些孕婦還是不用坐牢的!
讓妳看看在中國孕婦監獄生孩子有多難。
2008年,孕婦吳某因故意殺人罪被判處無期徒刑,被送往浙江省女子監獄服刑。根據當時的刑事訴訟法,吳某是重罪犯,不符合監外執行的條件。因為吳某負擔不起制作費用,他的家人和孩子父親(被吳某殺死)的家人也不願意支付費用。為此,浙江省政法委、司法廳、監獄管理局等部門進行了專門協商,最終同意產前檢查由女監承擔,孕期和分娩期間的檢查和醫療費用由監獄和瑞安市政府承擔。
之後,監獄醫務室的婦產科醫生為她制定了產前保健計劃,並提供營養餐;吳某在醫院分娩後,監獄專門花3000元雇了保姆,安排了4組女警24小時輪流陪護;孩子出生壹周後,在浙江政法委的協調下,孩子被當地福利院接收,吳某仍回到監獄服刑。
但由於福利院只能接收孤兒,需要吳某放棄撫養權,而吳某堅決不要。最後民政和公安部門專門做了努力,把孩子的戶口轉到了福利院的集體戶口上,孩子的上學和醫療都納入了國家財政資金,這樣問題就解決了。
所以基於成本和風險的考慮,壹般監獄都不願意接收孕婦!
孕婦犯罪坐牢的問題真的解決不了嗎?
在很多國家和地區,雖然對孕婦服刑有壹些優待,但並不能免除牢獄之災。相反,由於必要的孕期保健條件和嬰兒護理設施,壹些國家的女犯人在獄中分娩的情況很普遍:2005年4月至2008年7月,英國女子監獄就有283名嬰兒出生;美國司法統計局2008年的調查顯示,約3%至4%的女性罪犯會在獄中分娩;在中國臺灣省,監獄中懷孕的女囚犯會被安排做壹些較輕的工作。在分娩時,女犯人會被安排在公立醫院分娩,並被允許在監獄裏照顧嬰兒,直到嬰兒滿三歲。監獄中的女性也可以將三歲以下的孩子帶進監獄接受照顧。
孕婦因犯罪入獄和保護女性權益並不沖突!
孩子的存在可以給母親的家庭以安慰,有利於女犯人的改造;對於很多被困在犯罪團夥中的女性罪犯來說,在監獄中出生的嬰兒不會缺衣少食,他們的生活環境也會比外界更正常。如果我國監獄為懷孕的女犯人提供充足的孕期護理和保育條件,雖然在獄中分娩對孩子的影響是好是壞還存在爭議,但對於很多因為生活窘迫而走上犯罪道路的人來說,在獄中分娩的好處是非常明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