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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大金禧的員工違法嗎

幾個問題:

1、本月初,有朋友向我咨詢,自己和家人在盛大金禧投資了幾十萬,現在合同到期,但是公司卻沒辦法兌付本金和利息,這個錢還能要得回嗎?隨後還以玩笑的方式跟我說,逃過了某大的理財坑,卻沒想到又被這個公司給套牢了。

2、隨著近期媒體的相關報道,又有同學問我,自己的女朋友就是盛大金禧的員工,如果相關部門查下去,會不會坐牢?

帶著這幾個問題,和大家***同探討如下:

壹、相關媒體報道——該公司至今未獲得從事融資業務的金融牌照、負責人失聯、未兌付的投資款總額190多個億、未兌付人數超過十萬人,以及分期兌付、以酒抵債。

2022年11月22日,澎湃新聞

以《湖南金融監管部門認定盛大金禧涉嫌非法集資,警方已介入》為題報道,2011年註冊成立的盛大金禧,在民間投融資領域從事“中介服務”,多年來以14%左右的“年回報率”吸引客戶投資。在盤繼彪失聯之前的11月初,許多客戶未能收到“分紅”,也無法取回本金。據盛大金禧多名管理人員透露,未兌付投資款的客戶超過10萬人。該公司執行總裁解博士(人名)近日答復客戶代表時證實,未兌付的投資款總額有“190多個億”。

陳祥東(湖南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副局長)向澎湃新聞明確表示,盛大金禧至今未獲得從事融資業務的金融牌照。至於它在香港借殼上市後是否取得香港金融牌照,陳祥東表示正在調查,“初步判斷,香港的金融牌照應該也沒有拿到”。

2022年11月23日,紅星新聞

以《盛大金禧疑似暴雷、老板失聯!未兌付資金近200億》為題報道,盛大金禧疑似爆雷的消息傳出後,11月19日,其微信公眾號發布了壹則《盛大金禧公司關於良性清退工作有關事項的公告》。。。與此同時,盛大金禧還發布了壹份《自主良性清退建議方案》,提出在投資款的兌付順序上,充分考慮“先老後少”“先小後大”的原則。清退籌備期預計12個月,對65歲及以上年齡的客戶,以及65歲以下應退本金不超過3萬元的客戶,於2023年12月起正式兌付,最長分48期兌付完成,每期不超過1萬元;對於其他客戶,則在2024年12月起兌付,最長分36期兌付完成,每期兌付也不超過1萬元。。。。。上述方案還提出了“以資抵債”辦法:客戶可選擇用現有的賴永興醬酒產品兌付。

二、因資金鏈斷裂,無法還本付息,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分析。

1、盛大金禧主要負責人可能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公司負責人(失聯)還可能涉嫌集資詐騙罪。

觀點來源1:最高人民檢察院第64號指導案例——楊衛國等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要旨:

單位或個人假借開展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業務之名,未經依法批準,歸集不特定公眾的資金設立資金池,控制、支配資金池中的資金,並承諾還本付息的,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案情節選:

因資金鏈斷裂,望洲集團無法按期兌付本息。截止到2016年4月20日,望洲集團通過線上、線下兩個渠道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計64億余元,未兌付資金***計26億余元,涉及集資參與人13400余人。其中,通過線上渠道吸收公眾存款11億余元。

指導意義:1、向不特定社會公眾吸收存款是商業銀行專屬金融業務,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準不得實施。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商業銀行法》第十壹條規定,未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吸收公眾存款等商業銀行業務,這是判斷吸收公眾存款行為合法與非法的基本法律依據。任何單位或個人,包括非銀行金融機構,未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面向社會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均屬非法。國務院《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進壹步明確規定,未經依法批準,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以任何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對象進行的非法集資都屬於非法金融活動,必須予以取締。

2、金融創新必須遵守金融管理法律規定,不得觸犯刑法規定。

金融也需要發展和創新,但金融創新必須有效地防控可能產生的風險,必須遵守金融管理法律法規,尤其是依法須經許可才能從事的金融業務,不允許未經許可而以創新的名義擅自開展。

觀點來源2: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8)湘刑終7號判例——顏俊、顏鵬集資詐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常德津市中億佰聯案)。

案情節選:

顏俊先後成立了津市中億佰聯公司、安鄉君毅公司、安鄉宏鑫公司、漢壽君毅公司,擔任董事長或總經理,以提供居間理財服務為名,采取簽訂居間理財協議、借款合同等方式向社會公開宣傳,通過上述四家公司***向羅某4等531名集資參與人非法集資人民幣16184.4萬元。之後,顏俊將上述非法集資的資金在不同公司進行流轉,用於歸還其本人民間借貸及支付高額利息、揮霍性投資、支付非法集資利息、購置資產、維持非法集資平臺運轉等。截止案發,顏俊***造成集資參與人損失人民幣8632.362萬元。

審判觀點:

顏俊(公司負責人)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通過設立公司非法集資,將所吸收的資金用於歸還本人民間借貸及支付高額利息、揮霍性投資、購置資產,並在資金鏈斷裂後逃離外地,其行為符合集資詐騙罪的構成要件,應當以集資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2.盛大金禧員工同樣可能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觀點來源: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8)湘刑終7號判例——顏俊、顏鵬集資詐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常德津市中億佰聯案)。

案情節選:被告人雷麗萍作為津市中億佰聯公司的業務員,

協助顏俊非法吸收存款人民幣1924萬元,造成損失人民幣636.842萬元;

被告人劉仕君作為津市中億佰聯公司的會計及業務員

,協助顏俊非法吸收存款人民幣220萬元,造成損失人民幣79.514萬元;。。。

被告人宋蓮平作為安鄉宏鑫深柳分公司的業務員

,協助顏俊非法吸收存款人民幣403萬元,造成損失人民幣364.33萬元;。。。

被告人項躍新作為漢壽君毅公司的業務員

,協助顏俊非法吸收存款人民幣1305.5萬元,造成損失人民幣1206.665萬元;

被告人王美林擔任會計

的漢壽君毅公司非法吸收存款人民幣4484萬元,造成損失人民幣3191.953萬元。

判決節選

:六、

被告人項躍新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七、

被告人雷麗萍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五個月,緩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九、

被告人宋蓮平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緩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十壹、

被告人王美林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十二、

被告人劉仕君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三、已經投資的錢,還要得回來嗎?

除了上述已經提到的公司主動提出的分期兌付、以酒抵債之外,作為投資受害者,

還是可以追回部分資金的,主要的渠道有:

1、監管部門以及公安機關對盛大金禧現有財產的查控、登記、造冊按債權比例償還;

2、公司主要負責人退賠贓款,以及後續相關部門追贓所得;

渠道1、2的依據:最高人民檢察院第64號指導案例——楊衛國等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判決部分

:在案扣押凍結款項分別按損失比例發還;在案查封、扣押的房產、車輛、股權等變價後分別按損失比例發還。不足部分責令繼續退賠。

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8)湘刑終7號判例——顏俊、顏鵬集資詐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判決部分

:十三、對公安機關查封、凍結、扣押的涉案財物,由公安機關依法追繳,按比例分別返還集資參與人。

3、公司對外的投資及債權等。

後記

在此之前,我主要的關註點都放在民事案件的再審和抗訴系列,近壹個星期在看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導案例中的民事監督部分時,剛好看到第64號指導案例,和這次盛大金禧案件有很多相似之處,加上此前周圍同學、朋友們的壹些咨詢和疑惑促使我寫跨領域的這壹篇。

李小虎

湖南弘壹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

專註民事案件再審及抗訴,已辦理民事再審、抗訴案件二十余宗。

1.代理李某、易某1訴易某2繼承糾紛抗訴,湖南省檢察院提起抗訴,後法院改判;(2020年)

2.代理王某訴某公證處侵權損害賠償糾紛案再審,湖南省高院裁定發回重審;(2021年)

3.代理黃某訴金某等所有權確認糾紛案件再審,湖南省高院裁定發回重審;(2016年左右)

4.代理李某訴祝某等人民間借貸糾紛案再審應訴,衡陽市某區法院駁回再審申請;(2018年左右)

5.代理李某訴全某等民間借貸糾紛案再審控告(程序違法),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委會撤銷再審裁定;(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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