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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壹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將尊重和保障人權寫入我國刑事訴訟法的意義

刑事訴訟是國家權力和公民權利最容易發生暴力碰撞和沖突的領域,公共權力的行使直接影響公民的基本權益,包括自由、財產和生命。因此,旨在規範刑事訴訟的刑事訴訟法壹直被稱為“小憲法”,被視為“行動中的憲法”,是壹個國家法治文明和人權保障的試金石。2004年,“尊重和保障人權”被寫入憲法,開啟了我國法律史上保障人權的先河。2012年,“尊重和保障人權”被寫入刑事訴訟法,這是“人權”入憲以來首次被寫入國家基本法。它不僅具有宣言意義,而且具有普遍價值和規範意義,確保公民能夠享有“免於恐懼的自由”,過上更有尊嚴和安全的生活。這也表明中國的刑事立法和司法正在不斷向更加人性化和理性化的方向發展,意味著中國人權保障事業的又壹次飛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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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和保障人權”入法的宣示意義

2012 3月14日,十壹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通過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這是我國刑事訴訟法自1996年修改以來的又壹次大修。與此同時,中國的社會形勢和民主法制建設發生了巨大變化。“依法治國”和“尊重和保障人權”被寫入憲法,社會主義法治理念逐步深入人心,人民的法治意識和權利意識也有了很大提高。社會各界對此次修改寄予了很高的期望,整個修改過程也受到了社會的廣泛和高度關註。其中,“尊重和保障人權”入法成為此次修正案的最大亮點,被視為繼2004年“尊重和保障人權”入憲後,我國刑事司法文明和民主通過法律修改得到釋放的積極信號,是刑事法律制度維護憲法原則和保障人權的重要舉措,是我國人權保障事業的實質性飛躍。

刑事訴訟是國家行使刑罰權力的活動。國家權力的運用不僅是積極的、普遍的,而且是強制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為被追訴方,始終處於被動、防禦、被控制的訴訟地位,其自由、健康、財產乃至生命的權利隨時有被公權力限制甚至剝奪的危險,其人格、尊嚴、名譽也容易受到不利影響。“尊重和保障人權”入法,是指國家在強調查辦和懲治犯罪職能的同時,要求規範偵查權、檢察權、司法權等國家權力的使用,尊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作為訴訟主體的地位,尊重和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證人等訴訟參與人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而不僅僅是將其視為協助國家機關辦案的主體甚至工具或手段。同時也說明,偵查和打擊犯罪不再是刑事訴訟的唯壹重要目的和任務,“不擇手段”、“不計成本”、“不問是非”的思想和做法已經或將成為歷史。可以想象,在“尊重和保障人權”的理念指導下,刑事程序和刑事司法將超越單純的打擊犯罪的工具性價值,逐步發揮其在維護和保障公民基本權益、促進訴訟公正和司法公正、實現從制度文明到司法文明等多方面的價值和作用。

縱觀新中國成立以來我國刑事訴訟法的發展歷史可以發現,無論是1979的刑事訴訟法,還是1996的第壹次法律修正案,以及2012的第二次法律修正案,貫穿始終的壹個重要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就是規範公權力的行使,避免濫捕濫訴等侵犯公民權利行為的發生, 並使公民真正享有“免於恐懼”的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權”入法,充分體現了我國刑事訴訟制度繼續向民主化、法治化、科學化方向發展,我國刑事訴訟和刑事司法將更加人性化、合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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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和保障人權”入法的現實意義

從表面上看,“尊重和保障人權”最直接的受益者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證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但實際上,“尊重和保障人權”作為壹項憲法原則和壹項訴訟原則,旨在保護每壹個作為社會成員的公民——無論其地位如何,無論其權益如何,因此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和珍貴性。

有些人可能會認為,自己壹輩子都不會犯罪,也不會和公安司法機關打交道,所以刑事訴訟中是否規定“尊重和保障人權”和自己關系不大。持有這種觀點的人無疑忽視了壹個事實,即刑事訴訟往往落後於刑事犯罪。在國家機關確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前,甚至在法院依法作出判決之前,任何公民都有可能成為國家機關懷疑的對象,都有可能被作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起公訴,進而被拖入刑事訴訟,也就是所謂的“妳可以保證妳永遠不會犯罪, 但是妳永遠不能保證妳不會被公安司法機關調查”,而壹旦妳作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國家機關調查,在逮捕、偵查、起訴、審判的過程中,沒有人願意被踐踏,妳的健康、自由、財產甚至生命會被無端剝奪。 其實,無辜的人被追究責任,甚至被判入獄,壹直是壹個沒有解決的問題。因此,尊重和保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權,實際上就是尊重和保護所有人作為普通公民的人權。同樣,“尊重和保障人權”也適用於被害人,因為作為壹個普通公民,每個人都有可能成為犯罪的被害人,也就是所謂的“妳可以保證自己永遠不會傷害別人,但妳永遠不能保證自己永遠不會被別人傷害”。因此,在刑事訴訟中尊重和保護被害人的人權,實際上就是保護所有普通公民的人權。同樣,“尊重和保障人權”也適用於證人、律師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因為誰也不能保證自己壹輩子不充當證人或者不需要證人的幫助;即使不從事律師這個職業,也沒有人能確定妳壹輩子不需要律師的幫助。因此,尊重和保護證人、律師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人權,在壹定意義上就是保護所有普通公民的人權。

有人可能會認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為犯了罪、做了壞事而被國家追究,沒有必要保護他們的權益。這種觀點實際上是長期以來對刑事訴訟和刑事司法活動的壹種誤解。錯誤有:第壹,古今中外刑事司法的歷史壹再告誡我們,無論司法人員多麽專業、多麽敬業,無論司法程序多麽精密,冤假錯案只能減少,而不可能杜絕。那些“依法嚴懲”的人,很可能是和我們壹樣善良、正直、無辜的人。其次,現代法治國家要求犯罪分子只有在被認定有罪後才能受到懲罰,在依法認定有罪之前,任何人不得懲罰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所謂“人人受罰”的做法早已成為歷史。第三,即使是有罪的人,也必須由司法機關判刑,交由執行機關執行。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對他進行處罰,更無權進行法外處罰。偵查、起訴機關對犯罪嫌疑人采取的拘留、逮捕等強制措施,只是為了防止其逃跑或者阻礙偵查、起訴、審判,所以只是預防性的,而不是懲罰性的。最後,即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也只需要對自己的犯罪行為負責,接受國家依法給予的懲罰。這種懲罰對罪犯來說就是所謂的“罪有應得”,對社會和普通人來說就是“作為犯罪來懲罰”。此外,無論是國家還是任何人,都不能壹方面懲罰罪犯的“惡害”,壹方面又對罪犯施以“惡害”,用不正當的手段侵犯他們作為“人”的基本權益,比如刑訊逼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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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和保障人權”的規範意義

在這次刑訴法修改中,“尊重和保障人權”不僅作為壹項原則寫入總則部分,還體現在證據制度、強制措施、辯護制度、偵查措施、審判程序、執行規定、特別程序等訴訟制度或程序規則的修改中,因此具有很強的規範意義。

壹是加強了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權的保護。辯護權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反駁指控、辯解、維護自身權益的壹項基本訴訟權利。新修訂的《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犯罪嫌疑人在偵查階段可以由律師進行辯護,擴大了指派法律援助的案件範圍,規定公安、司法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指派辯護人。同時,為確保被告人能夠獲得有效辯護,這次修改還完善了律師會見程序,解決了長期困擾律師的“閱卷難”、“會見難”、“取證難”等問題,解除了律師履行辯護職責的後顧之憂,並明確規定“辯護人涉嫌犯罪的,應當由辯護人承辦的案件以外的偵查機關辦理。”

第二,發現真相與尊重和保障人權之間的平衡。查明真相壹直被視為刑事訴訟的重要使命,而這往往與人權保護相沖突。這項修正案平衡了兩者,突出了人權保護的重要性。首次規定了“不得強迫任何人證明自己有罪”和“非法證據排除”的規則,設置了非法證據排除程序,防止刑訊逼供、非法取證現象的發生。此外,立法在明確強制證人出庭作證的具體情形的同時,加強了對證人、鑒定人、被害人的保護,避免因作證行為而使自己或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處於危險之中。同時,為維護家庭和諧穩定,尊重人性,關愛人際關系,本次修正案還首次規定“不得強迫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出庭作證”。

第三,在公權力與個人權利的博弈中,加強了對人權的保護。這次修改的壹個顯著特點是進壹步規範了監視居住、取保候審、拘留、逮捕等強制措施的適用條件。,嚴格限制國家機關采取強制措施後不通知當事人家屬的例外情形,要求被逮捕、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除不能通知的以外,應當在24小時內通知家屬。為了避免公民“失蹤”的現象,保護家屬的知情權,保證被采取強制措施的人能夠及時得到幫助,拘留後不通知家屬的情形被嚴格限定為危害國家安全罪和恐怖活動罪。同時,考慮到我國檢察機關依法負有法律監督的職責,刑事訴訟法修正案明確規定,檢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偵查、逮捕、審判、執行等重要訴訟階段和行為的監督,防止和及時糾正侵害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四,確保被告人有獲得公正審判的權利。“由獨立、中立的司法機關進行公開、公正的審判”是刑事被告人享有的壹項重要訴訟權利,是國家尊重和保障被告人合法權益的體現和要求。新修訂的刑事訴訟法從以下幾個方面保障了被告人的權利:壹是明確了二審法院審理案件的範圍,限制了二審法院因事實不清將被告人發回壹審法院重審的次數,確保被告人能夠得到及時審判,嚴格適用上訴不加刑原則,禁止壹審法院在二審法院發回重審時加重被告人的刑罰;二是明確啟動再審程序的理由,規定上級人民法院發回重審時,應當指定審理該案的法院以外的同級其他法院審理;三是規定在死刑復核程序中,應當訊問被告人並聽取其意見,辯護律師提取請求的,還應當聽取律師意見;四是針對特殊對象、特殊案件設置特殊程序,如根據未成年人特點設置未成年人刑事訴訟程序,明確附條件不起訴程序的適用,建立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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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和保障人權”的關鍵在於落實。

“尊重和保障人權”的進入,不僅標誌著我國立法向民主法制方向邁進了壹大步,也指明了我國刑事司法發展的趨勢和必然方向。但另壹方面,我們也要充分認識到,“法律的生命在於實施”,“尊重和保障人權”是遠遠不夠的,關鍵在於實施。只有在辦案過程中貫徹“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憲法原則和訴訟原則以及各種相關制度和規定,才能真正促進刑事司法的文明與進步,實現對人權的尊重和保障,最終彰顯立法的進步意義。

考慮到中國有“重犯罪,輕人權”和“重實體正義,輕程序正義”的歷史遺留,盡管人們已經認識到正當程序在實現司法公正中的價值和意義,以及尊重和保護包括被告人和被害人在內的訴訟參與人的權益是衡量壹個國家刑事司法文明和民主的重要標誌。但是,要實現“打擊犯罪與保障人權並重”和“實體公正與程序公正並重”,不僅需要廣大司法人員轉變訴訟觀念和司法理念,不斷提高司法能力和水平,充分發揮主觀能動性。同時,要在全社會培育和形成正確的法治觀念和訴訟觀念,切實提高廣大民眾的維權意識和能力。而這壹切的實現,必須需要時間,而不是壹朝壹夕。在這個過程中,壹方面要加大宣傳力度,提高公安司法人員和全社會的法治意識和人權保障意識。另壹方面,也要註意修改甚至摒棄以前壹些不符合司法規則和訴訟規則的做法,比如“不問過程,只問結果”、“共同辦案”等。要切實尊重司法規則和訴訟規則,嚴格按照規則辦事,為“尊重和保障人權”創造良好的司法和社會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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