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車禍導致死亡的保險是多少?
(壹)交通事故死亡賠償的法律依據: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九條規定:“死亡賠償金按照上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計算二十年。但60周歲以上的,每增加壹年,年齡減少壹歲;75歲以上的,算五年。”
2.《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五條第二款規定:“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項目和標準,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執行。”
3.《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五十八條第壹款第(五)項更明確規定“造成人身損害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規定的賠償項目和標準計算”。
(2)交通事故死亡的賠償項目:醫療費用;住院期間的護理費;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贍養人的生活費;必要的近親屬參加喪事的交通費、食宿費、誤工費;精神撫慰金等。;
(三)交通事故造成死亡的賠償標準是:
1,城鎮戶口:60歲以下:約309220元;
75歲以上:約77305元;
2.農村戶口:60歲以下:約103000元;
75歲以上:26000元左右;
二、交通事故索賠有哪些步驟?
第壹步,交通事故索賠。
發生交通事故後,應妥善保護現場,並及時向保險公司報案。道路事故也要上報交通部門處理。對於非道路交通事故(如車輛因行駛原因撞樹或撞墻),應由安委會出具證明材料。
第二步是交通事故認定。
1.保險公司接報後會派人到現場勘查或到交通部門了解事故情況,同時對車輛進行定損,估算合理費用,並通知車主到保險公司指定的修理廠處理事故車輛。車主要求自修的,應當辦理自修手續。維修費用超過定損費用的,車主自行支付超出的費用。
2.第三者責任的理賠也應由保險公司依法認定,按照保額賠付。保險公司可以拒絕支付被保險人與第三者私下協商的賠償金額。
第三步是賠償:全損。
1.保險車輛發生全損後,保險金額等於或低於事故發生時的實際價值的,按照保險金額進行賠償。
2.保險車輛全損後,保險金額高於事故發生時的實際價值的,按照事故發生時的實際價值賠償。
第四步是交通事故的部分損失。
1.被保險車輛遭受部分損失的,保險金額達到承保時的實際價值。無論保險金額是否低於事故實際價值,部分損失均按實際修復費用賠償;保險車輛的保險金額低於實際保險價值的,按照保險金額與實際保險價值之間的比例賠償修理費。
2.被保險車輛損失的最高賠償限額為保險金額。
3.當保險車輛的全部損失賠償或部分損失賠償與總保險金額相等時,車輛損失保險責任終止。但在保險期間,無論保險責任範圍內的壹次或多次損失或費用,只要每次賠償未達到保險金額,其保險責任仍然有效。
4.保險車輛因保險事故造成全損後的剩余部分,由被保險人協商估價,從賠償金中扣除。
第五步,交通事故賠付時間。
自車輛修理或交通事故理賠之日起三個月內,被保險人憑保險單、事故處理證明、事故調解書、修理清單等有關證明到保險公司領取賠償。
車禍最讓人難過的是造成死亡,不僅結束了別人的生命,也毀了自己的未來。而且國家也會嚴懲這種行為,責任人需要為自己的行為負責,接受法律的審判。如果有任何關於這種賠償的其他問題,我們將為您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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