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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習律師可以作證嗎?

證人是指與案件沒有利害關系,受司法機關邀請,根據需要觀察和監督某壹訴訟行為的實施,必要時可以作證的人。也被稱為證人。證人由案件本身決定,不能隨意選擇,只對案件本身的事實作證;見證人根據需要產生和決定,可以選擇。同時,他只證明了他被邀請作證的事實。

律師見證:是指律師事務所接受當事人的委托或者申請,指派具有律師資格或者法律職業資格和律師執業證書的律師,以律師事務所和見證律師的名義,對有關法律行為或者法律事實的真實性進行認真審查和證明的律師非訴訟業務活動。

目的和功能

壹是見證法律行為或法律事實的真實性;

二、見證法律行為或法律事實的合法性。

從法律屬性來說,在我國,律師見證仍然是壹種“私證”,必須依法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與公證的證明力不同,公證書壹般可以直接作為證據使用。

法治

第壹,律師見證首先要嚴格審核當事人的主體資格;

證人律師在調查鑒定合同當事人的主體身份時,應當主動查明當事人的真實身份。僅僅以當事人自己提供的材料作為確定主體資格的依據是遠遠不夠的,還要查清自然人或法人的真實身份、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代理人的代理資格和權限;當事人的資信、履約能力和履約的可行性。對於企業,要調查其工商登記、稅務登記、外貿許可證、特許經營、產品標準、專利商標等情況。,並向有關部門進行必要的調查和核實。

第二,律師也要勤勉盡責,嚴格審核證人事項的真實性;

從律師見證的目的來看,見證不僅僅是行為的見證。比如律師只見證合同簽字蓋章的真實性,不見證雙方合同的內容。這樣律師作為法律服務職業的專屬屬性就無法體現,律師見證也就失去了應有的法律意義!律師作證之所以不同於普通公民,主要體現在證人律師對證人事項合法性的審查義務上。

三是律師見證的法律文書不僅要符合法定的實體要求;它還必須滿足法定的形式要求;

比如見證合同時,要查明當事人提交材料的真實性,確定意思表示真實、明確,沒有欺詐、脅迫、乘人之危和重大誤解。

第四,律師應當堅持回避原則,不得以律師身份為親友作證;

第五,律師作證應堅持自願、公平、直接、客觀的原則;

第六,律師不得見證法定強制公證;

第七,律師見證業務手續應齊全,證明內容應符合要求。

第八,律師證言必須堅持法律事實或法律行為發生時親眼所見的原則。律師無法見證已經發生或將要發生的事情,這是律師見證不同於公證在時間和空間上的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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