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實習期間拿不到失業保險。
試用期工作不能領失業金,失業後才能領失業金。
1.壹般領取失業金需要用人單位出具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證明自己失業且有求職意願。
2.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關系。
第二,法律分析。
根據《失業保險條例》第17條:
“失業前,失業人員所在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時間1年不滿5年,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滿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費時間超過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
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並計算,但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第三,法律依據。
《失業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要求,失業救濟金由社保經辦機構按月發放。社保經辦人員組織為失業人員發放領取失業救濟金的申報文件,失業人員憑申報文件到特定金融機構領取失業救濟金。
失業救濟金的按月發放是保障失業人員基本生活的合理對策,也是失業保險與就業服務相銜接的關鍵方法。按月發放可以保證失業保險經辦人員第壹時間掌握失業人員的情況,並根據每個人的不同情況第壹時間聯系就業服務機構,給他們展示更有針對性的服務,促進他們盡快完成下崗再就業。
試用期內辭職的員工無權享受失業保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標準的,從失業保險存量基金中領取失業救濟金:
(壹)下崗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的;
(二)無本人意願終止學生就業的;
(三)已經進行了就業登記,有求職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