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第二條規定,“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主管全國商標註冊和管理工作。”因此,商標的管理是工商部門的責任。
《食品安全法》第五條第二款規定,“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本法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對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實施監督管理。”可見食品監管部門是負責食品的。
《商標法》的處罰依據如下:
《商標法》第六十條規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應當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不
收繳並銷毀主要用於制造侵權商品、偽造註冊商標標識的侵權商品和工具,違法經營額在五萬元以上的,可以並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的。
營金額不足5萬元的,可以並處25萬元以下的罰款。五年內實施兩次以上商標侵權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從重處罰。在不知情的情況下銷售,屬於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
對能夠證明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並說明供貨者的商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
《食品安全法》的處罰依據如下:
《食品安全法》第壹百二十四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劑,並可以沒收用於非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貨物價值
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處以貨值金額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壹)生產經營病原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汙染物以及其他對人體健康有害的物質、食品和食品添加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