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為人妨礙公務不構成犯罪的,壹般會給予行政處罰: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2.行為人的妨礙公務行為構成妨礙公務罪的,依法承擔刑事責任,並予以刑事處罰: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妨害公務罪的立案標準如下:
1.手段需要暴力和威脅。但是,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後果的,成立;
2、暴力程度,限於造成輕傷,如果使用暴力造成重傷或者死亡,以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論處;
3.罪數: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非法經營罪觸犯妨害公務罪的,數罪並罰。犯妨害公務罪的同時犯走私毒品罪、組織他人非法越境罪、運送他人非法越境罪的,只按照三罪處罰,加重處罰,不再界定妨害公務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
妨害公務罪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執行職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依照第壹款的規定處罰。
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第壹款的規定處罰。
暴力襲擊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槍支、管制刀具或者駕駛機動車肇事,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