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放:酒駕司機撞死“不明女子”
今年2月10是農歷新年。這天21: 55,青島市北區某路口發生車禍。壹輛吉普車撞倒了壹名正在過馬路的婦女。該女子被送往醫院後死亡。
事發後,肇事司機蘇軍很快趕到。據蘇方供述,事發當天下午,他在父親家喝了白酒,晚上壹個人喝啤酒,酒後開著公司吉普車回家。在犯罪發生時,這個女人亂穿馬路,導致了壹場車禍。經檢測,蘇聯血液中乙醇含量為78mg/100ml。青島市公安局市北區交警大隊對該案作出認定:駕駛人醉酒駕駛制動力達不到國標要求、燈光設置不符合要求的車輛,違反相關法律規定,在事故中承擔主要責任,死者承擔次要責任。
蘇軍對“事故責任認定書”沒有異議。通常,下壹步應該是對死者家屬進行賠償。然而,警方多方尋找,但來不及核實死者身份,也未能找到她的親人。警方立即在報紙上刊登了尋找妳的消息,沒有親屬前來認領。檢察院建議並支持民政局作為原告出庭。雖然死者身份無法確定,但蘇軍涉嫌造成交通事故的事實是清楚的。今年7月,蘇軍被移送青島市市北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此時,死者是否應該獲得賠償,如何賠償,成為懸而未決的問題。
市北區人民檢察院認為,死者雖流浪街頭,身份不明,親人杳無音信,但其生命健康權應受到同等保護。國務院頒布的《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工作”。據此,該院以檢察建議書的形式向市北區民政局提出建議:由民政局代表被害人向法院提起人身損害賠償訴訟,代表被害人主張權利。市北區民政局接受了檢察建議。
今年8月,青島市市北區民政局作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向市北區法院提交了附帶民事起訴狀。要求被告賠償原告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失費等。,共計30余萬元;被扶養人和被扶養人的生活費暫時不確定,待核實後再決定是否另行起訴。
庭審辯論的焦點
近日,市北區法院刑事審判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
法院首先審理了該案的刑事部分。司機蘇軍對酒駕致死,涉嫌交通肇事罪的指控沒有異議。但他對是否應該賠償提出異議,稱“死者是‘盲流’,不需要賠償;而且沒有具體的人接受賠償”;原告代理律師指出,人的人身權利不受職業和地位的限制,沒有高低貴賤之分,所有人的生命價值都是平等的。
那麽,如何確定賠償金額呢?司機辯稱,每壹分錢的賠償都要有依據。死者甚至無法確定她的身份。她不知道自己的戶籍在哪裏,也不知道自己是城鎮戶籍還是農村戶籍。賠償標準如何確定?
對此,原告律師的觀點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相關司法解釋,本案死亡賠償金的賠償計算標準應當按照上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計算,壹次性賠償應當為20年。
壹審法院沒有當庭作出判決。(王彥青、王春麗、袁成本)
檢察官的評論
在這種情況下,民政局作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出庭的依據是什麽?記者就此采訪了青島市市北區檢察院副檢察長許亞軍。她說:法律對此沒有明文規定;檢察機關支持民政局作為原告提起訴訟還是法律空白。但該院對此案進行了深入的討論和研究,並依據國務院頒布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在該辦法中規定由縣級以上民政部門承擔對無名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責任。“我們認為,這種救助不僅是經濟救助,也是對受到人身侵害的流浪乞討人員的法律救助。如果找不到親屬,民政部門應作為法定救濟機構維護其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