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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級律師和高級律師的區別

法律分析:有三點不同:

1,出庭權不同:大律師是訴訟律師和庭審律師,專門從事訴訟業務。他的出庭權是不受限制的,從裁判法院到終審法院的大律師都享有出庭權。其實大足在香港的準確稱呼是“大律師”。

2.業務不同:律師辦理各種法律業務,職責範圍廣,但出庭權受到很大限制。律師只能在裁判法院、區域法院和原訟法庭的分庭(即閉門分庭)出庭。

大律師無法出庭時,需要委托大律師出庭,香港大律師必須通過大律師接受委托。

3.法律事務則不同:律師主要處理日常法律事務,如財產轉移、遺囑認證、婚姻糾紛、法律訴訟、擔任法律顧問等。律師也可以在法庭上為委托人辯護,但不能在最高法院發言。

4.不同的服裝:出庭律師必須戴假發,初級律師不戴假發。此外,高級律師的長袍不同於初級律師的長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第五條申請律師執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二)通過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三)在律師事務所實習滿壹年;(4)品行良好。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實施前取得的國家統壹司法考試證書和律師資格證書,與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條申請律師執業,應當向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壹)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證書;(二)律師協會出具的申請人通過實習考核的材料;(三)申請人的身份證明;(四)律師事務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請人的證明。申請兼職律師執業的,還應當提交所在單位同意申請人從事兼職律師職業的證明。受理申請的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進行審查,並將審查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報送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報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內進行審查,並作出是否準予執業的決定。準予執業的,向申請人頒發律師執業證書;不允許執業的,應當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

第七條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予頒發律師執業證書: (壹)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二)受過刑事處罰的,但過失犯罪的除外;(三)被開除公職或者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

第八條高等學校本科以上學歷,在緊缺法律服務人員領域從事專業工作滿十五年,具有高級職稱或者同等專業水平,並具備相應專業法律知識的人員,申請專職律師執業,經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考核合格,準予執業。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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