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壹份兼職工作,與貴公司無關。
如果單位松了,就多拿幾個。
這兩天成為第壹家承擔上市公司年審的非證券資質會計師事務所。唐唐會計師事務所吸引了全網的目光。2018年,其年營業收入為853.2元,員工只有12人(其中註冊會計師3人)。
通過企業調查,發現這家會計師事務所仍然有訴訟信息,發現即使年收入不到100(萬)元,也有壹個心酸的故事。事務所曾努力幫助壹家即將在新三板掛牌的公司,雙方約定整個會計費用為1.6萬元。交了5萬元的加盟費後,會計師事務所入行,花了很大力氣整理賬目,但是審計沒通過,所以,
會計師事務所起訴甲方客戶,要求支付剩余服務費,但甲方不好惹。同時反訴,不僅不支付剩余服務費,還要求退還已支付的5萬元。結果,在壹審中,唐唐會計師事務所可悲地敗訴了,法院判決:
1.解除深圳市唐唐會計師事務所(反訴被告)與深圳市天浩洋環保有限公司(反訴原告)簽訂的《深圳市天浩洋環保有限公司業務協議》;
2.原告(反訴被告)深圳唐唐會計師事務所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向被告(反訴原告)深圳市天昊洋環保有限公司返還服務費5萬元;
3.駁回雙方的其他訴訟請求。
本案受理費65,438+0,280元(由唐唐事務所預交),反訴受理費2,525元(由天浩洋公司預交),由深圳唐唐會計師事務所負擔,深圳市天浩洋環保有限公司負擔2,020元..
會計師事務所壹看就覺得把賬弄亂了,痛得不行。辛辛苦苦做了這麽多工作,沒有功勞也有苦勞。最初,它希望從訴訟中拿回壹些錢。結果不僅拿不到錢,還雪上加霜。它失去了妻子,失去了士兵。
叔叔能忍受嬸嬸的不堪,提起上訴,維持原判;提起再審,駁回再審申請,最後被法院執行,這是壹個悲傷的故事。
此外,從法院判決書內容來看,事務所負責人吳玉堂同時具有事務所負責人和中證天通事務所合夥人的身份,吳玉堂分別代表兩家會計師事務所與被告天浩洋公司簽訂了《全賬業務協議》和《審計業務協議》。
這意味著它壹方面幫助客戶提供會計(咨詢)服務,另壹方面提供審計服務。如果真的出具了審計報告,也與現行的註冊會計師職業道德規定相沖突。
附:裁判文書網絡裁判
深圳唐唐會計師事務所與深圳市天浩洋環保有限公司服務合同糾紛壹審民事判決書
廣東省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
(2016)粵0306民初第26918號
原告(反訴被告):深圳唐唐會計師事務所,營業場所:深圳市福田區金田路與富民路交界處金怡華庭3棟12E,組織機構代碼:770332722。
負責人:吳玉堂。
委托代理人:吳,廣東世紀華人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反訴原告):深圳市天浩洋環保有限公司,位於深圳市龍華新區大浪辦事處通亨社區工業園路普華科技園A棟C區壹樓,組織機構代碼279282593。
法定代表人:謝楚。
委托代理人:李,廣東誠功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胡旭東,廣東誠功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深圳市唐唐會計師事務所(以下簡稱唐唐事務所)與被告深圳市天浩洋環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浩洋公司)發生服務合同糾紛。本院受理後,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庭審中,被告天浩洋公司提出反訴,本院依法予以合並。該所法定代表人吳玉堂、天浩洋公司委托代理人吳、天浩洋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參加訴訟。此案現已結案。
原告(反訴被告)唐唐事務所訴稱,20115年10月30日,原被告與被告雙方簽訂業務約定書,約定被告委托原告幫助提高財務標準,以滿足新三板的審計要求。業務約定書簽署後,原告委派工作人員組成專門的財務顧問小組,協助被告完成2013至2066期間。但被告嚴重違反業務約定,僅支付第壹筆財務標準費5萬元,其余尚未支付。為保護原告合法權益,依法請求判令:1,被告支付財務顧問費人民幣110000元;2.被告支付遲延付款的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從合同約定的付款日起至上述款項清償完畢之日止,截至2065年10月30日為人民幣3000元,438+06);3.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被告(反訴原告)天浩洋公司辯稱並反訴稱,2015年,被告準備了新三板掛牌申請,並於20165438+10月30日與原告簽訂了訴訟相關合同,以規範財務滿足新三板審核要求。合同簽訂後,原告唐唐事務所開始派員到現場工作,但原告來不及按要求完成財務標準事務,無法通過被告委托的北京永拓會計師事務所的審計核心。後來原告提出,如果被告委托北京中證天通會計師事務所(以下簡稱中證天通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原告可以保證整個賬目工作通過審計核心,中證天通會計師事務所也可以出具符合新三板上市要求的審計報告。
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吳玉堂也是中證天通事務所深圳分所的合夥人。在此情況下,被告與中證天通事務所簽訂業務協議,並向中證天通支付費用5萬元。合同簽訂後,無論是整賬業務還是審計業務都進展緩慢。2016年3月25日,吳玉堂代表原告、中證天通事務所作為乙方與被告簽訂了補充協議,變更了被告與中證天通事務所簽訂的訴訟合同及業務協議的支付條款。補充協議約定,審計核心完成後,被告應向原告支付65,438+065,438+00,000元。同時,乙方保證在5月底前完成審計核心工作。如審計業務未完成,乙方應退還已支付的預付款人民幣5萬元。
但原告及中證天通事務所未按約定完成委托事項,被告委托其他公司完成上述工作。原告構成根本違約,合同應予解除。同時,原告的違約行為給被告造成了巨大損失。故反訴請求判令:1,原被告從20165438年10月30日簽訂的深圳天浩洋解散。2.原告向被告返還已繳納的財務標準費5萬元;3.原告應賠償被告20萬元;4.本案反訴費用由原告承擔。
經審理查明,原告(反訴被告)唐唐事務所與被告(反訴原告)天浩洋公司於2065年10月30日簽訂了《深圳市天浩洋環保股份有限公司業務約定書》(以下簡稱《全賬約定書》),約定唐唐事務所協助天浩洋公司完善財務制度,以滿足新三板的審計要求。合同第四條約定,唐唐事務所應及時完成協議約定的工作,包括提供符合新三板審計要求的財務標準。本合同第五條約定,天浩洋公司應向唐唐事務所支付財務顧問費共計654.38+0.6萬元,支付方式為654.38+0。業務協議簽訂之日,繳納第壹筆財務標準費5萬元;2.商務協議簽訂之日起20天內支付第二期財務監管款5萬元;3.本次財務標準化工作結束後5日內,支付剩余財務標準化費6萬元。合同簽訂當日,天浩洋公司支付唐唐辦事處5萬元。
原告(反訴被告)唐唐事務所主任吳玉堂,也是中證天通事務所深圳分所的合夥人。他代表中證天通事務所深圳分所與被告(反訴原告)簽訂了《業務約定書》(以下簡稱《審計約定書》),約定天浩洋公司委托中證天通事務所深圳分所按照新三板操作實務對天浩洋公司相關事項進行審計驗證。2016年3月25日,吳玉堂(乙方)與天浩洋公司(甲方)簽訂了補充協議。天浩洋公司與中信建投天通公司深圳分公司簽訂的業務約定書,經雙方友好協商,補充了約定的付款時間表及若幹約定:1,付款時間表。表格顯示,整個賬戶業務在內核完成時支付110000;2.甲方保證按照上述付款時間表付款;3.乙方保證在5月底前完成審計核心工作。
另查明,在“天浩洋新三板工作群”微信聊天記錄中,天浩洋公司工作人員多次向吳玉堂詢問審計報告事宜。2065 438+06 . 8 . 30吳玉堂表示無法說服審計人員,表示歉意。
上述事實,有原告(反訴被告)提供的《深圳市天浩洋環保有限公司業務協議》、民生銀行收款收據,以及被告(反訴原告)提供的補充協議、業務協議、吳玉堂名片、微信聊天記錄、原被告陳述等證據予以證實。
我們認為,關於本案,原告唐唐事務所與被告天浩洋公司之間存在服務合同關系,合法有效,應受法律保護。雙方簽訂合同後,天浩洋公司按約定支付了首付款5萬元,唐唐辦事處也派員進行了整賬業務。2065438+2006年3月25日,唐唐律師事務所執行事務合夥人吳玉堂與天浩洋公司簽訂補充協議。雖然該協議稱是天浩洋公司與中證天通事務所深圳分公司簽訂的《審計業務約定書》的補充協議,但協議內容不僅包括對審計業務付款進度的約定,還包括對整賬業務付款進度的約定。吳玉堂既是唐唐事務所的負責人,又是中證天通事務所的合夥人,吳玉堂分別代表兩家會計師事務所與被告天浩洋公司簽訂了《全賬業務協議》和《審計業務協議》。因此,補充協議中關於整賬業務支付進度的約定可視為吳玉堂代表唐唐事務所與天浩洋公司達成的新協議。《補充協議》明確約定,天昊洋公司在完成審計核心後應向唐唐事務所支付65,438+065,438+00,000元,但根據已查明的事實,唐唐事務所未能按照全賬業務的約定完成符合新三板審計要求的財務規範事務。故本院不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天浩洋公司支付財務顧問費1,654,38+0,000元及利息的訴訟請求。
關於反訴,本院認為,反訴被告唐唐事務所雖在簽訂整賬合同後組織人員開展了整賬工作,但未能完成合同約定的“財務標準符合新三板審計要求”,致使天浩洋公司無法簽訂整賬業務合同。在唐唐事務所負責人吳玉堂表示無法通過審計的情況下,天浩洋公司委托其他會計師事務所完成相關事務,故唐唐事務所的行為構成根本違約,天浩洋公司有權解除合同,並要求唐唐事務所返還定金5萬元。關於天昊洋公司要求被告賠償損失20萬元的訴訟請求,本院認為,天昊洋為委托他人完成整個會計師事務所所支付的654.38+0.5萬元是其完善財務規章制度的必然支出,不以唐唐事務所能否完成全部會計事務為條件。在本院已判決唐唐事務所返還5萬元的情況下,該部分費用不應認定為解除合同造成的損失。關於天浩洋公司主張因全款延遲入賬造成損失,因其未提供相應證據予以證實,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九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壹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規定》第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1.解除深圳市唐唐會計師事務所(反訴被告)與深圳市天浩洋環保有限公司(反訴原告)簽訂的《深圳市天浩洋環保有限公司業務協議》;
2.原告(反訴被告)深圳唐唐會計師事務所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向被告(反訴原告)深圳市天昊洋環保有限公司返還服務費5萬元;
3.駁回雙方的其他訴訟請求。
本案受理費65,438+0,280元(由唐唐事務所預交),反訴受理費2,525元(由天浩洋公司預交),由深圳唐唐會計師事務所負擔,深圳市天浩洋環保有限公司負擔2,020元..
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提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於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