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過失殺人判幾年
過失致人死亡罪屬於過失犯罪,是指由於過失導致他人死亡後果的行為。過失致人死亡,包括疏忽大意的過失致人死亡和過於自信的過失致人死亡。前者是指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結果,由於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以致造成他人死亡。後者是指行為人已經預見到其行為可能會造成他人死亡的結果,但由於輕信能夠避免以致造成他人死亡。如果行為人主觀上沒有過失,而是由於其他無法預見的原因導致他人死亡的,屬於意外事件,行為人不負任何刑事責任。
關於過失致人死亡罪的刑罰,本條規定,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時規定,“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也就是說,過失致人死亡,除本條的壹般規定外,刑法規定的其他犯罪中也有過失致人死亡的情況,根據特殊規定優於壹般規定的原則,對於本法另有特殊規定的,壹律適用特殊規定,而不按本條定罪處罰。如本法第壹百壹十五條關於失火、過失決水、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以其他危害方法致人死亡的規定,第壹百三十三條關於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規定,第壹百三十四條關於重大責任事故致人死亡的規定等。
本條在實踐中應當註意區分過於自信的過失致人死亡與間接故意殺人的區別。雖然二者行為人都預見到可能發生他人死亡的後果,但前者行為人並不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發生,而只是輕信能夠避免;後者行為人則對結果的發生采取放任、聽之任之和漠不關心的態度。
二、過失殺人的賠償標準
過失殺人是指非故意或預謀的殺人、由於疏忽造成的殺人、是指由於普通過失致使他人死亡的行為。客體是他人的生命權利。客觀方面表現為過失致人死亡的行為。只有發生了過失致人死亡的結果才構成本罪。主觀方面,是過失,包括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於自信的過失。主體是已滿16周歲的自然人。對過失重傷進而引起被害人死亡的,應直接定過失致人死亡罪,不能定過失致人重傷罪,即使過失致人重傷中不包括致人死亡的情況。
1、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2、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
(1)城鎮居民為:死亡賠償金=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60周歲以上的為(實際年齡-60);75周歲以上為5年]
(2)農村居民為:死亡賠償金=上壹年度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N[N:60周歲以下為20年(含);60周歲以上:N=(實際年齡-60);75周歲以上為5年]
(3)60周歲以下人員的死亡賠償金=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20年。
(4)60周歲—75周歲人員的死亡賠償金=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20-(實際年齡-60)]。
(5)75周歲以上人員的死亡賠償金=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5年。
3、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壹歲減少壹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賠償權利人舉證證明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高於受訴法院所在地標準的,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相關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生活費的相關計算標準,依照前款原則確定。對於現實沒有賠償能力的,賠償義務人可以請求以定期金方式給付,法院也會考慮適用此方式。
希望以上內容能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還有其它問題請咨詢專業律師。
法律依據:《刑法》第十七條
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