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有哪些適應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規定?轄區1。公安機關偵查人民檢察院管轄的貪汙賄賂犯罪案件時,應當將貪汙賄賂犯罪案件移送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在偵查公安機關管轄的貪汙賄賂犯罪案件時,應當將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機關。上述情形,涉嫌主犯犯罪屬於公安機關管轄的,由公安機關牽頭偵查,人民檢察院予以配合;涉嫌主犯犯罪屬於人民檢察院管轄的,由人民檢察院牽頭偵查,公安機關予以配合。2.《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轄。”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犯罪地”包括犯罪行為發生地和結果發生地。3.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可以在職責範圍內壹並辦理: (壹)壹人數罪的;(二)* * *同罪;(3) * * *犯同壹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還犯其他罪的;(4)多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犯罪行有關聯,案件合並有利於查明案件事實。2.國防和機構4。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服刑人員、人民陪審員、外國人或者無國籍人以及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但上述人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或者近親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其擔任辯護人的,可以準許。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得擔任辯護人。辯護人不得在同壹案件中為兩個以上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也不得為兩個以上未同案處理但所犯罪行有關聯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5.《刑事訴訟法》第34、267和286條規定了法律援助。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依照上述規定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提供辯護或者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在接到通知後三日內指派律師,並將律師的姓名、單位和聯系方式書面通知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6.《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代理申訴和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犯罪和案件的有關情況,提出意見。”根據上述規定,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可以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被指控的罪名和當時已經查明的主要犯罪事實,犯罪嫌疑人被采取、變更或者解除強制措施的情況,以及偵查機關延長偵查羈押期限的情況。7.《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授權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最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根據上述規定,辯護律師要求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確保辯護律師在48小時內能夠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內容主要是相對於實體法的程序性問題。但是在現實生活中,具體適用會有壹些困難,所以會有壹些解釋規定,比如具體的移送機關,包括公安機關,關於管轄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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