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對於輕微的糾紛,如果律師分析自己明顯處於弱勢,可以考慮與對方和平協商。
(1)律師函是壹種預先通知,表明爭議的壹方準備對妳提起訴訟。
(2)律師函本身不會產生法律後果,只是壹個警告。
律師事務所的定義:
1.接受中外當事人的委托,在規定的業務活動範圍內提供各種法律服務;負責律師業務的具體分配和指導;根據需要,經司法部批準,可以設立專業律師事務所,有條件的律師事務所可以按照專業分工的原則在內部設立若幹業務組。律師事務所原則上設在縣、市、市轄區,律師事務所之間沒有隸屬關系。
2.有合夥律師事務所、律師經營的個體律師事務所和律師經營的合作律師事務所。前者與法律顧問處性質相同,只是名稱不同。後者是改革開放中新出現的,自負盈虧,獨立核算。他們所從事的法律服務內容是沒有區別的。
3.合夥律師事務所可以以普通合夥或者特殊普通合夥的形式設立。合夥律師事務所的合夥人以合夥形式對該律師事務所的債務承擔責任。
律師事務所的發展:
1.自1979律師行業恢復以來,行業規模壹直呈指數級增長。我國律師人數從1979年底的212人增加到2008年的15.67萬人,再到2010年的17.72萬律師事務所和近20萬律師。然而,在1.72萬家律師事務所中,規模超過1的律師事務所只有2家,人員超過1的有28家,人員在50至1的有149家,人員在30至50的有471家。這些是補充的。
2.據司法部估計,10人以下的律師事務所占總數的50%以上。到2011,全國律師事務所近1.9萬家,從業人員20多萬人,主要集中在經濟發達省市:其中,北京市律師事務所1415家,從業人員22418人;上海有1078家律師事務所,從業人員12562人。廣州和深圳分別排名第三和第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二十八條可以從事以下業務:
(壹)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委托,擔任法律顧問;
(二)接受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當事人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機構依法指派擔任辯護人,接受自訴案件自訴人、公訴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的委托,代理參加訴訟;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種訴訟案件的申訴;
(五)接受委托,參與調解和仲裁活動;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訴訟法律服務;
(七)回答有關法律的問題,書寫訴訟文書和其他與法律事務有關的文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