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至2021年1月間,吳某分別從他人處購得位於長沙市嶽麓區學士街道集體山場和自留山場的林木,在未辦理林木采伐許可證等手續的情況下,非法采伐香樟、杉樹等林木,被砍伐的林木蓄積為454.84立方米。譚某明知吳某未辦理林木采伐許可證等手續,仍受聘駕駛車輛將上述林木運輸至他人處進行銷售。鄧某、陳某等4人明知吳某未辦理林木采伐許可證等手續,仍多次收購上述林木。經專家評估,6名被告人的行為已經對當地林地植被造成了嚴重損害,對生態環境造成不良影響,造成生態環境損害價值6.9萬余元,所需生態環境修復費用3.4萬余元。
檢察機關認為,對吳某等6人的行為不僅應當分別以濫伐林木罪、非法運輸濫伐的林木罪、非法收購濫伐的林木罪追究刑事責任,還應追究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等民事侵權責任。嶽麓區檢察院依法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要求6名被告人在各自參與的濫伐、運輸、收購林木的數量範圍內,連帶賠償生態環境損害修復費用10.4萬余元,承擔本案專家鑒定評估費5000元,並在市級以上媒體公開賠禮道歉。經審理,法院依法判處6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十壹個月至壹年不等,檢察機關提出的民事公益訴訟請求全部被法院采納。
“沒有非法買賣就沒有非法采伐。對於森林資源的保護,不僅要禁止和懲罰盜伐、濫伐行為,還要切斷盜伐、濫伐所得林木的流通途徑。”嶽麓區檢察院副檢察長廖劍聰表示,該院對濫伐林木及非法運輸、收購濫伐的林木等行為實施了“全鏈條”打擊,通過“刑事檢察+公益訴訟檢察”進行全方位追責,以檢察力量為生態安全築牢了保護屏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