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律師可以看案卷,但《律師法》也規定,律師不得向當事人透露案卷材料。所以嫌疑人看不到案卷。
在辦案過程中,偵察機關會向嫌疑人出示壹些證據,嫌疑人也會進行供述和辯解。這些都是案卷材料的壹部分。
庭審中,檢察機關在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程序中也會出示壹些證據材料。這時候嫌疑人在場,也能看到壹些案卷。
1.在刑事起訴案件中,被害人是被害人,不是原告,犯罪嫌疑人是被告,這與民事訴訟法不同。
2.刑事案件中的受害者通常不允許查閱檔案。必要時可以向檢察院說明理由,提出申請。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
第四十條
自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案件之日起,辯護律師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案卷材料。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
第四十壹條
辯護人認為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收集的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材料,在偵查、審查起訴期間沒有提交的,有權向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申請調取。
第四十二條
辯護人收集的證據表明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現場、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屬於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的,應當及時告知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
第四十三條
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辯護律師可以向其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經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許可,並經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或者被害人提供的證人同意,辯護律師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