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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麽需要為“壞人”辯護的律師

最近,西安大學生藥家鑫駕車撞人後刺死傷者案,在媒體和輿論又被熱炒了起來。熱炒源於此案在庭審中,在辯護律師與公訴人之間,出現了激烈的爭議,爭議的焦點在於,藥家鑫屬不屬於“激情殺人”,對他是否可以從輕處罰以及是否應當判處死刑立即執行。藥家鑫的辯護律師認為,藥的行為屬於“激情殺人”,且他的行為屬於投案自首,因此,應當對他從輕處罰。辯護律師此言壹出,在網絡上遭到群起圍攻,在網易的留言板上,最受追捧的前五條留言,有三條直接指向律師,隨之附送的都是“訟棍”、“沒人性”、“禽獸不如”等字眼,甚至,宣稱“要殺了辯護律師”的極端言論也並不罕見。在我看來,這遠遠不是個案。律師只要為網民公認的“壞人”進行辯護,收獲的必將是無數的口水與板磚,比如在“重慶打黑”案中,著名刑法學專家趙長青為“紅頂商人”、“黑社會頭目”黎強辯護時,就被網民圍攻謾罵。流風所至,甚至壹些律師不敢、不願為“壞人”辯護,例如,在貴州省習水縣公職人員嫖宿幼女案中,壹些原本由司法部門為被告人指定的辯護律師拒絕出庭,並聲稱“我不願為這種人辯護。”律師隊伍中有無令人討厭的人呢?當然有。比如壹些律師與法官權錢交易,妨礙司法公正,例如曾獲“重慶首屆十佳女律師”稱號的胡燕瑜系原重慶市高級法院執行局局長烏小青的情婦,僅在壹起執行案件中,烏小青利用手中的權力就幫助胡燕瑜得到律師代理費4000萬元。但是,我們這個社會,卻缺少不了為“壞人”辯護的律師,而且,社會上出現為“壞人”辯護的律師,恰恰是社會進步、法治發展的表現。這個道理很簡單。什麽是“壞人”、什麽是“好人”,在法庭宣判之前,誰也說不清楚,法律和司法只認“有罪”還是“無罪”。完全有可能出現公眾認為的“壞人”,實際上他在法律上是無罪的而公眾認為的“好人”,實際上他在法律上是有罪的。如果任由公眾來評判某個被告人是“好人”還是“壞人”,進而決定是否為他辯護,實際上就是將公眾審判代替了司法審判。哪怕壹個“壞人”最終被法庭認定為“有罪”,也需要為他進行辯護的律師,因為,對於壹個“壞人”而言,他可能存在罪輕、罪重等問題,需要律師來幫助他找到來自法律的依據。尊重壞人的權利恰恰也是保護好人權利的前提,如果壞人的合法權利得不到保護,那麽,權力濫用最終也會到好人頭上來。再有壹個問題,藥家鑫的律師提出他屬於“激情殺人”可以從輕,他屬不屬於“激情殺人”姑且不談,即便他的說法是胡說八道,那麽,為“壞人”進行辯護的律師有無在法庭上“胡說八道”的權利呢?律師並不是仲裁者,他的職業職責是為當事人提供最有利的辯護意見,為法庭裁決作參考。在我看來,只要律師沒有偽造證據,沒有跟法官“勾兌”妨礙司法公正,他所提出的意見,哪怕是“胡說八道”也是他履職的體現,應當得到尊重,妳可以反對他的意見,但不能剝奪他的說話權或者對他進行人身攻擊。歷史上那些著名的審判,例如“紐倫堡審判”、“東京大審判”,這些審判之所以能經得起歷史的檢驗,正是因為審判者給公認的“壞人”以最充分的辯護權,每個“壞人”都有請律師或者自己進行辯護的權利。今天,要讓藥家鑫案的審判能經受住歷史的檢驗,恰恰是需要他及他所聘請的律師進行最充分的辯護,而不是試圖封住他們的口,甚至是將為壞人辯護的律師從法庭上驅逐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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