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ourling
婚姻律師網的賈明軍律師。
婚姻律師網代理的離婚案件,70%涉及婚外情。顯然,壹方不履行夫妻忠實義務是現代婚姻解體的主要原因。為了避免婚外情的發生或再次發生,離婚訴訟中常見夫妻壹方出具的“保證書”和“忠誠協議”。從實踐的角度來看,如何看待和掌握這個問題,成為婚姻律師面臨的直接問題。
案例:張蘭(化名)與陳海(化名)自由戀愛,後於2002年5月在上海某小區登記結婚。婚後,張蘭發現陳海與壹名女子有染,並發生了性關系。張蘭痛苦萬分,想要和陳海離婚。陳海跪下來求饒,並表示願意懺悔。在雙方父母的調解下,陳海出具了保證書,內容如下:
保證
我(陳海)對我的妻子張蘭做了錯事,我非常後悔,我決心改過自新。我再也不會做對不起張蘭的事情,再也不會打罵我老婆,聽她的話,否則,我放棄我所有的財產。
擔保人:陳海
日期年月
協議簽訂幾個月後,張蘭發現陳海仍然和那個女人沒有聯系。雖然她回家過夜,但她總是以早出晚歸為借口。有壹次,當我爬山時,我不知道該做什麽,但我不知道該做什麽。
那麽,張蘭與陳海簽訂的婚姻忠誠協議是否有效呢?
首先,法律理論家對忠誠協議的看法。
對於忠誠協議,目前法學理論界有兩個概念:
第壹,本協議不應受法律保護,原因如下:
第壹,這類協議的履行和制裁是家事問題,不是法律問題,法院不適合處理這種復雜敏感的家事問題。因此,無論從協議的目的還是內容來看,雙方都無意建立法律關系。這是壹個隱含排除法院管轄權的協議,所以不受法院強制力的保護。
第二,《婚姻法》第四條規定的夫妻相互忠實的義務,只是壹種宣示,壹種法律價值取向。結合最高法院對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壹)第三條,法律並未將夫妻相互忠實規定為壹項義務。因為配偶通奸或與他人發生“婚外情”只是道德問題,法律雖不鼓勵,但不應限制,當事人也不能通過合同來限制。理由是,與人身自由相關的權利是不能用契約來限制的,即使這是違反道德的。
第三,侵權損害不能通過合同預先確定。原因是《侵權責任法》實行的是損害賠償原則。如果允許當事人事先約定這種侵權損害,就違背了損害賠償的原則,也會造成富人任意侵害他人的權利。
第四,個人隱私和人格權應高於“忠實原則”。如果法院賦予《忠誠協議》法律效力,為了認定壹方有“違約”,壹方或人民法院有舉證、核實的義務。在這個過程中,勢必會將婚姻另壹方的隱私甚至無辜的第三者暴露在公眾面前。
第五,賦予“忠誠協議”法律效力的另壹個後果是鼓勵婚姻雙方在婚前訂立這樣的協議,以此來“束縛”對方,這壹方面必然會增加婚姻的成本,另壹方面也會使建立在純粹愛情和相互信任基礎上的婚姻關系惡化,婚姻必然成為類似商人的討價還價。
第二種觀點認為,該協議應受到法律保護,理由如下:
第壹,婚姻法允許夫妻雙方約定處理財產的方式,並享有處分權。同時,新婚姻法還規定,因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非法同居而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另外,夫妻之間的相互忠誠是婚姻最本質的要求,婚姻的穩定很大程度上取決於此。違約賠償的“忠實約定”實際上是婚姻法中夫妻忠實這壹抽象義務的具體化,完全符合婚姻法的原則和精神,因此應當也能夠得到法律的支持。
第二,只要作出了“婚姻協議”,婚姻雙方自願協議的內容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也不損害他人和社會公眾的利益,約定的賠償金額是可行的。同時,雙方在協議中反映了自己的真實意願,是在平等自願的前提下簽訂的合同,所以法律應當認可,法官應當采納。
二、審判實務對忠誠協議的意見。
法院對忠誠協議的看法,先從2003年1月《人民法院報》刊登的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的壹個案例說起。
原告曾鳴與賈玉紅(均為化名)相識,賈玉紅也已離婚。經過短暫接觸,幾個月後雙方登記結婚。由於兩人都已再婚,為了慎重起見,2000年6月,夫妻倆經過“友好協商”,簽訂了“忠誠協議”。協議規定,夫妻婚後應互相尊重、愛護,對家庭、配偶、子女有道德感和責任感。協議中還特別強調了“違約責任”:壹方在婚禮期間因道德品質問題背叛對方的不道德行為(婚外情),賠償對方名譽損失和精神損害賠償30萬元。協議簽訂後,在婚姻存續期間,賈玉紅發現曾明與其他異性有正當關系。2002年5月,曾鳴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同時,賈玉紅以曾鳴違反《婚姻忠實協議》為由提起反訴,請求法院判令曾鳴支付違約金30萬元。法院經審理,判決曾鳴按照雙方達成的忠誠協議,向對方支付“違約金”30萬元。
上海市閔行區法院的理由是:夫妻忠實義務是婚姻關系最本質的要求,婚姻關系的穩定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此。因此,新修訂的《婚姻法》第四條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第四十六條規定因重婚或者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而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雖然法律沒有規定違反夫妻“忠實”義務的壹方如何,且情節尚未達到“重婚”或“非法同居”的嚴重程度,但法律也沒有明文禁止當事人自行約定。賈玉紅與曾鳴約定30萬元違約金的“忠誠協議”,實際上是婚姻法中夫妻抽象忠誠責任的體現,“完全符合婚姻法的原則和精神”。正是這種具體的約定,使得婚姻法中夫妻的原則性“忠實”義務具有了可操作性。因此,審判長得出的結論是,既然協議沒有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是雙方在沒有任何強迫的情況下,在平等地位上自願簽訂的,協議內容也沒有損害他人利益,當然是有效的,應當受到法律保護。
上海市閔行區的這起案件公布後,在全國法學理論界引起軒然大波,支持和反對的聲音不絕於耳。本案被告曾鳴雖不服壹審上訴至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但在上訴期間,上訴人與被告達成調解協議,曾鳴給付賈宏宇25萬元握手言和。因此,本案中忠誠協議的效力並未得到上海市更高壹級法院的認可或否定,使得法院系統對忠誠協議是否有效的看法模糊不清。但從律師的角度來說,既然法院尤其是上海法院系統已經支持了忠誠協議,在沒有相反判例的情況下,我們律師還是建議簽署忠誠協議的受害方持忠誠協議主張權利,因為壹般來說,既然上海法院已經支持了忠誠協議,那麽上海法院很難支持後續的案件。在同壹案件性質下,如果壹個地區的法院對同壹事實作出兩個完全不同的判決,按照“同壹”的邏輯理論,壹個是真,壹個是假,壹個是錯,壹個是對,會使法院系統陷入困境,導致按照審判程序再審的後果。因此,在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情況下,即使理論界對判決爭議很大,上海法院作出相反判決的可能性也相對較小。所以從保護弱者的角度,還是可以建議當事人通過忠誠協議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二、忠誠協議寫作應註意的問題。
回到開頭,分析壹下陳海給張蘭的保證書:
保證
我(陳海)對我的妻子張蘭做了錯事,我非常後悔,我決心改過自新。我再也不會做對不起張蘭的事情,再也不會打罵我老婆,聽她的話,否則,我放棄我所有的財產。
擔保人:陳海
日期年月
從律師的角度來看,陳海為張蘭寫的這份保證書是不可執行的。壹旦發生糾紛,法院很難根據協議支持張蘭的請求,主要是協議給付財產的條件過於模糊,不夠準確具體。
比如“對不起老婆的事”包括哪些,最好通過列舉來明確範圍。
相比之下,以下保證更具可執行性:
保證
擔保人:
保證內容:
因為我有婚外情,脾氣暴躁,我和妻子結婚後多次無故打罵她,辱罵她父親,導致夫妻關系出現裂痕。冷靜思考後,我意識到了自己的不足和錯誤。我們在此承諾,今後將遵循以下內容:
1,不要實施對夫妻感情不忠的行為(比如婚外性行為)。
2.不要貶低妻子的人格,侮辱她。
3.不要刁難妻子,幹涉她,懷疑她,阻止或限制她的人身自由,實施影響她正常工作和生活的行為。
4.不毆打或虐待妻子的父母和家庭成員。
5.不隱瞞或隱瞞個人收入。雙方的所有收入都存入同壹個銀行賬戶。家庭開支和個人取款,雙方協商後從存折中支取。
6.不得以拳打、腳踢、咬、捏、扭、推、搡等暴力手段毆打妻子。
以後如有上述行為,或有其他行為導致妻子不堪忍受而提出離婚的,視為本人自願放棄夫妻財產中屬於本人的份額,夫妻財產全部歸妻子壹人所有。
以上行為是我的真實意思。
擔保人:
日期年月
當然,上述保障的內容過於寬泛,並不僅僅是對婚外性行為的約束。在審判實踐中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值得商榷,但妳能在審判中占據主動應該是不爭的事實。
另外,最重要的壹點是如何在法庭上證明對方違反了忠實義務。比如有沒有婚外性行為。聊天記錄、電話清單、書信往來、目擊壹起進入房間壹個晚上都不能直接證明婚外性行為的發生。收集相關證據尤為重要。不要指望對方會尊重客觀事實,在法庭上承認自己之前的行為,而是在庭前做好調查取證工作,用證據而不是言語證明對方違反了約定的義務,這樣才能打贏官司。
延伸閱讀:如何買保險,哪個好,教妳如何避開保險的這些“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