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在經濟往來中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罪論處。
第三百八十六條犯受賄罪的,根據受賄數額和情節,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處罰。誰索賄,誰就要受到更重的懲罰。
第三百八十七條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前款所列單位在經濟往來中帳外暗中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受賄罪論處,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三百八十八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或者地位上的便利,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或者收受請托人財物的,以受賄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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嶽陽刑事大律師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商業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檢察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
現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商業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印發給妳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08年11月20日發布的新聞稿
為了依法懲治商業賄賂犯罪,根據刑法有關規定,結合辦案工作實際,現就辦理商業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幹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1.商業賄賂罪涉及刑法規定的以下八個罪名:(1)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刑法》第壹百六十三條);(2)向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刑法》第壹百六十四條);(3)受賄罪(《刑法》第385條);(4)單位受賄罪(刑法第387條);(5)受賄罪(刑法第389條);(6)向單位行賄罪(《刑法》第391條);(7)介紹賄賂罪(刑法第392條);(8)單位行賄罪(刑法第393條)。
2.刑法第壹百六十三條、第壹百六十四條規定的“其他單位”,既包括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小組等常設組織,也包括為舉辦體育賽事、文藝演出或者其他正當活動而設立的組委會、籌備委員會、工程承包隊等非常設組織。
三、刑法第壹百六十三條、第壹百六十四條規定的“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包括國有公司、企業和其他國有單位中的非國家工作人員。
4.醫療機構的國家工作人員在藥品、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和其他醫療產品的采購活動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銷售者財物,或者非法收受銷售者財物,為銷售者謀取利益,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的規定,以受賄罪定罪處罰。
醫療機構中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實施前款行為,數額較大的,依照刑法第壹百六十三條的規定,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定罪處罰。
醫療機構醫務人員利用其開具處方的職務便利,以各種名義非法收受藥品、醫療器械、醫療衛生材料等醫藥產品銷售者的財物,為醫藥產品銷售者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依照刑法第壹百六十三條的規定,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定罪處罰。
5.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中的國家工作人員,在采購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時,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銷售者財物,或者非法收受銷售者財物,為銷售者謀取利益,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的規定,以受賄罪定罪處罰。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中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實施前款行為,數額較大的,依照刑法第壹百六十三條的規定,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定罪處罰。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教師,利用在教學活動中的職務便利,以各種名義非法收受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的銷售者的財物,為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的銷售者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依照刑法第壹百六十三條的規定,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定罪處罰。
6.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競爭性談判采購的談判小組、詢價采購的詢價小組成員,在招標、政府采購等評標或者采購活動中,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依照刑法第壹百六十三條的規定,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定罪處罰。
依法設立的評標委員會、競爭性談判采購的談判小組、詢價采購的詢價小組中的國家機關或者其他國有單位的代表有前款行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的規定,以受賄罪定罪處罰。
七、商業賄賂中的財物,既包括金錢,也包括實物,還包括可以用金錢計算的財物利益,如提供房屋裝修、含有金額的會員卡、代幣卡(券)、差旅費等。具體金額以實際支付的關稅為準。
八、收受銀行卡,無論受賄人是否實際取出或消費,卡內存款數額壹般應全額認定為受賄數額。銀行卡用於透支的,贈送銀行卡的壹方承擔還款責任的,透支金額也應當認定為受賄數額。
九、在行賄罪中,“謀取不正當利益”是指行賄人謀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者政策的利益,或者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行業規範,要求對方提供幫助或者便利。
在招投標、政府采購等商業活動中,為獲取競爭優勢,違反公平原則給予相關人員財物,屬於“謀取不正當利益”。
十、辦理商業賄賂案件,要註意區分行賄和送禮。應綜合以下因素進行分析判斷:(1)財產交換的背景,如雙方是否有親友往來,歷史交往的情況和程度;(2)當前財產的價值;(三)財產交換的原因、時間和方式,財產提供者對接受者有無工作要求;(4)收受者是否利用職務之便為提供者謀取利益。
Xi。非國家工作人員與國家工作人員合謀* * *收受他人財物,構成* * *罪的,根據雙方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的具體情況定罪追究刑事責任:
(1)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以受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二)利用非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三)利用各自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質追究刑事責任。不能區分主犯和從犯的,可以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