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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勃律師提示:公司的幕後老板--實際控制人的刑事風險防範篇》

首先,實際控制人在法律上界定為實際控制公司、機構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從表面上來看,實際控制人可能並非是公司的股東,但在實際上“實際控制人”可通過投資、協議或“壹些安排”對公司的行為進行支配和控制。

其次,結合公司法以及相關的行政法規及文件的規定,具有以下情形之壹的即可被認定為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壹)為持有(上市)公司50%以上股份的控股股東;(二)可以實際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決權30%以上;(三)通過實際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決權能夠決定公司董事會半數以上成員選任;(四)通過實際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決權足以對公司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五)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最後,實際控制人事實上在公司享有權利,而且這種權利對公司而言具有決定性意義的。權利義務是對等的,同時法律上也對實際控制人賦予了相應的義務。依據我國刑法的規定,結合實務中出現的風險情形,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可能成為多個犯罪的主體,從而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下面,將公司實際控制人常涉罪名統計為:1.詐騙罪;2.非法經營罪;3.職務侵占罪;4.挪用資金罪;5.行賄罪;6.合同詐騙罪;7.單位行賄罪;8.集資詐騙罪;9.高利轉貸罪;10.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11.貸款詐騙罪;12.票據詐騙罪;13.金融憑證詐騙罪;14.信用證詐騙罪;15.逃匯罪;16.洗錢罪;17.騙購外匯罪;18.內部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19.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罪;20.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21.背信運用受托財產罪;22.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23.逃稅罪;24.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24.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罪;25.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26.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27.妨害清算罪;28.虛假破產罪;29.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30.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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