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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成本的含義

指政府為獲得稅收而支付的各種費用,包括直接成本和間接成本。

(1)直接成本是指稅務部門的稅務設計成本(包括稅法及相關政策的設計和宣傳等。)、稅收征收成本和開展稅務檢查、處理違法案件的調查成本。

(2)間接成本是指有關社會部門、團體和組織為政府組織稅收而承擔的費用。指納稅人為履行納稅義務所支付的成本。稅收成本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按照稅法要求進行稅務登記、建立賬簿、記錄和核算收入和成本的支出;

(2)聘請會計師或稅務顧問進行納稅申報所花費的時間、精力和金錢支出;

(三)納稅時耗費的人力、物力、財力和時間、精力;

(4)為合理避稅而進行的稅收籌劃以及發生稅收爭議時所發生的費用。

(5)因了解稅制而產生的學習成本。壹般來說,納稅的成本要比政府高很多。1,現行稅率太復雜。我國目前采用的是差別稅率,而不是單壹稅率,更多采用的是累進稅率,這將直接增加稅制的復雜性。例如,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制度對不同的所得項目規定了三種不同的稅率,即工資性所得適用9級超額累進稅率,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和企業承包承租經營所得適用5級超額累進稅率,其他應稅所得適用20%的比例稅率。采用累進稅率雖然有利於實現稅負公平,但大大增加了稅收征管的復雜性,會增加稅收征管的成本。而且累進稅率還會產生很高的邊際稅率,這也在壹定程度上促使納稅人投入大量的時間和金錢去研究避稅,從而增加了他們的納稅成本。

2.稅收設計主觀隨意,對現行稅收征管條件考慮太少。1994分稅制改革以來,稅法解釋隨意性大,有的甚至超越稅收法規作為行政解釋。比如有的省份改變增值稅法定稅率,設定增值稅扣繳率;有的把福利企業享受的所得稅減免擴大到鄉鎮企業;部分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稅率為6%,開票為17%(余,1996)。這在壹定程度上削弱了稅法的嚴肅性和規範性,人為造成稅法的多變性和復雜性,給稅收征管帶來諸多不便和麻煩,增加了稅收征管成本。

3.稅收政策的連續性不強,變動過於頻繁,造成大量人力物力的浪費。例如,在2000年至2001不到壹年的時間裏,國家稅務總局對部分行業的廣告費稅前扣除標準進行了兩次修訂,即由原來的稅前扣除(特殊企業除外)改為2000年出臺的“2%”標準(銷售收入2%以內的廣告費可據實扣除)。2001將家具建材商城、房地產開發、醫藥等企業實際扣除標準提高到銷售收入的8%。3.稅收政策的頻繁變動,不僅增加了稅務機關的征稅難度,也大大增加了納稅人的納稅成本。

我國現行稅收征管體制不合理。

1.不壹致的稅務機構設置。

1994稅制改革後,我國設置了兩套稅務機構,國稅機構和地稅機構。這雖然對保證中央和地方的稅收收入有壹定作用,但卻大大增加了稅收成本。地方政府和地方稅務局各自設立稽查分局、征管分局和辦稅服務廳,不僅增加了基礎設施成本,也增加了稅收征管成本,納稅人還要分別到國稅和地稅的辦稅服務廳申報納稅,增加了納稅成本。而且國稅、地稅稽查分局要按照各自的稅收管理權限分別進行稅務檢查,導致了國稅、地稅機關對同壹家企業重復檢查的情況,不僅增加了企業的負擔,增加了其納稅成本,也增加了稅務部門的檢查成本。

2.稅務代理機構布局不合理。

目前我國按行政區劃設置的稅收征收機構與經濟稅源狀況聯系不大。在經濟稅源不足、分散的經濟欠發達地區,設立與經濟發達地區相同的稅收征收機構,會導致成本高、效率低。如福建省龍巖市12個山區基層分局中,2003年全年稅收不足1萬元的,有6個分局壹般納稅人不足5人,5個分局沒有1個納稅人達到起征點;按照“壹窗式”管理模式和增值稅壹般納稅人防偽稅控系統的管理要求,壹般納稅人只有1個分支機構要進行數據整合,壹個窗口設置兩人窗口並安裝防偽稅控系統,從而使全市這12個分支機構的辦稅成本居高不下,違背了成本效益原則。1,納稅人的納稅意識和法律意識不強。納稅人缺乏自覺履行納稅義務的意識,甚至利用各種方式偷稅漏稅,增加了稅務機關的征管和查處成本。2002年,中國稅務機關通過專項檢查查處了大案要案,補稅350億元。

2.稅務機關稅收成本觀念淡薄。長期以來,由於受傳統計劃經濟體制和粗放管理模式的影響,各級政府部門對稅收成本問題重視不夠,往往只關註稅收收入的完成情況,而忽視稅收支出。稅務機關的考核主要集中在業務指標上,而往往不包括征稅成本指標。稅務機關從增加稅收收入的目標出發,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加強稅收征管,制定了嚴格的征管制度,從各個方面控制納稅行為,大大增加了稅收征管成本,繁瑣、重疊的規定也增加了納稅人的困難,從而增加了納稅成本。

3.稅務機關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目前,我國的審計管理制度還不完善,同時也缺乏必要的制約機制。騙稅時有發生,人情稅、關系稅屢禁不止,國家稅收流失嚴重,稅收成本增加。

4.外國對稅收工作的幹涉很大。壹些地區和部門出於地方利益,擅自越權減免稅,阻礙稅務機關依法征稅,造成稅收收入人為流失,增加稅收成本。據統計,2000年共查出非法涉稅單證600余份,涉及違反稅收制度金額6543.8+09億余元。

5.稅務機關缺乏與其他相關職能部門的有力配合。為了嚴格控制納稅人的經營狀況,打擊偷稅漏稅行為,需要稅務機關、工商、海關等職能部門相互配合,共享數據。特別是上述主管部門所掌握的企業經營狀況信息,可以為稅務監管提供極大的便利。然而,目前稅務機關與工商、銀行、海關等相關職能部門仍無法共享數據,各自花費大量人力物力收集數據,大大增加了稅務機關的信息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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