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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稽查局的職責範圍

稽查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主管稅務檢查的職能部門。主要職責是:起草稅務檢查法律法規草案、部門規章和規範性文件;辦理重大稅務案件的立案和查處事宜,提出處理意見;指導和協調稅務系統的稽查工作。

機構職責(壹)起草稅務稽查法律法規草案、部門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組織制定和完善稅務稽查流程及相關業務規則,用於案件的選擇、稽查、審理和執行;說明稅務檢查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規範性文件實施中的壹般性問題;

(二)配合立法、公安、檢察、審判機關及其他有關部門解決稅務稽查和涉稅刑事案件的法律適用和司法解釋問題。

(三)組織、協調和監督稅收違法行為的查處。

(四)參與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的審理;組織實施處罰聽證。

(五)制定並組織實施全國稅收專項檢查工作計劃,牽頭組織全國或區域性稅收專項整治工作。

(六)協調稅務檢查中的司法工作;參與稅收安全的協調工作。

(七)受理稅收違法行為舉報,辦理重大稅收違法行為立案和調查的相關事宜,提出審理意見。

(八)組織查處稅收違法案件中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其他抵扣憑證;參與協同偵查信息管理系統建設。

(九)參與專項資金管理檢查。

(十)辦理總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稽查局下設綜合處、系統處、系統處、舉報中心(案源管理處)、稽查處、稽查處、稽查處、稽查處、稽查處、稽查處、稽查處。稅務稽查固有的職能決定了稽查在稅收征管中的“重中之重”地位和作用,特別是隨著新的稅收征管模式的實施,納稅人自主申報納稅和稅收征管稽查專業化格局的形成,稽查的這種地位和作用更加突出。壹般的稅收漏洞會隨著納稅人素質和稅收征管方式的提高而自動修復。稅收征管的主要矛盾將是如何懲治極少數納稅人的故意和嚴重違法犯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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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壹條規定,稅收征收、管理、稽查、行政復議人員的職責應當明確,相互分離,相互制約。

第六十條納稅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情節嚴重的,處以二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罰款:

(壹)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稅務登記、變更登記或者註銷登記的;

(二)未按照規定設置、保存會計賬簿或者保存會計憑證及有關資料的;

(三)未將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方法、會計軟件報送稅務機關備查的;

(四)未按照規定向稅務機關申報全部銀行賬號的;

(五)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稅控裝置,或者損壞、擅自更換稅控裝置的。

納稅人未辦理稅務登記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提請稅務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納稅人未按照規定使用稅務登記證件,或者轉借、塗改、損毀、買賣、偽造稅務登記證件的,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情節嚴重的,處以壹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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