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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關於律師擔任政府法律顧問的若幹規定

法律主觀:

基層法律服務所是依據司法部《基層法律服務所管理辦法》》(2000年3月31日司法部令第60號)在鄉鎮和城市街道設立的法律服務組織,是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執業機構。它是設在鄉鎮和城市街道,面向社會開展法律服務業務的市場中介組織。其任務是組織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開展業務活動,並進行相關的管理、培訓、服務等,接受司法行政機關的管理和指導。[1] 法律服務所的業務範圍非常廣泛,除不能辦理刑事訴訟案件外,幾乎可以涉足律師事務所的全部業務範圍,總體來說有九大類: 1、應聘擔任法律顧問:擔任本轄區的鄉鎮、街道政府及其各行政管理部門、 村民委員會 、鄉鎮企業、事業單位、農村承包經營戶、 個體工商戶 、私營企業、個人合夥組織及公民的法律顧問; 2、代理參加民事、經濟、行政訴訟; 3、代理非訴訟法律事務:審查合同、協議、章程等法律服務文書,參與協商和談判,參與協調、仲裁活動, 申請行政復議 ,代理合作、擔保、分家析產等單項民事、經濟法律事務等; 4、主持調解糾紛、經濟、勞動爭議、生產經營性糾紛及具有財產利益性質的民間糾紛; 5、解答法律咨詢:解答法律問題、各項具體法律事務的方法和途徑及政策咨詢; 6、代寫法律事務文書:訴訟法律事務、非訴訟法律事務及其他有法律意義的文書; 7、協助辦理公證:協助開展證前服務、辦理公證申請、辦證過程中的有關事項及證後服務; 8、辦理見證:在積極開展協辦公證業務的基礎上,應當事人的申請,可以對壹些內容單壹、權責明確、標的額小、履行期短的協議或合同給予審查和證明,並監督協議或合同的履行; 9、協助司法所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和其他有關業務工作。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和國律師法》第二十八條 律師可以從事下列業務: (壹)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委托,擔任法律顧問;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當事人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委托,為其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控告,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擔任辯護人,接受自訴案件自訴人、公訴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類訴訟案件的申訴; (五)接受委托,參加調解、仲裁活動;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訴訟法律服務; (七)解答有關法律的詢問、代寫訴訟文書和有關法律事務的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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