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三十三條證據包括:
(壹)書證;
(二)物證;
(三)視聽資料;
(四)電子數據;
(五)證人證言;
(六)當事人的陳述;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和現場筆錄。
以上證據只有經法院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擴展數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托的鑒定部門作出的鑒定意見有異議,申請重新鑒定,提供證據證明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
1,評估機構或評估師不具備相關評估資質;
2.鑒定程序嚴重違法的;
3、鑒定結論依據明顯不足的;
4.質證後不能作為證據的其他情形。
案例:
近日,華商報多次報道的包括韓(化名)在內的1歲早產兒與安兒童醫院醫療損害糾紛案有了新進展。Xi中院二審判決陜西藍圖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醫療過錯鑒定程序違法,不能作為定案依據。本案壹審判決被撤銷,發回蓮湖區人民法院重審。
陜西2016年4月出生的壹個男孩,包括早產兒,在治療過程中與xi安兒童醫院發生醫患糾紛。家屬認為造成失明是醫院的責任,遂將醫院起訴至Xi市蓮湖區人民法院。
2017 12 12,蓮湖區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決:包括致盲在內的結果與Xi安兒童醫院的診療行為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不存在醫院“延誤治療且未將檢查結果及治療建議告知家長”的事實。
據華商報調查,壹審法院作出醫院不承擔責任的判決,依據的是壹份漏洞百出的司法鑒定意見。第壹鑒定人範同時在兩家鑒定機構執業,嚴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鑒定人代簽也是違法的。最後,陜西省司法廳對鑒定人和鑒定機構進行了相應處理。
2010年4月18日,Xi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進行了二審。庭審中,鑒定人無法回答患者詢問的很多醫學知識,最後無奈地表示自己不具備眼科或兒科的臨床醫學知識。
近日,Xi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二審裁定:患者提交的新證據足以證明陜西藍圖司法鑒定中心作出的鑒定報告程序違法,故鑒定意見不能作為本案定案的依據,屬於基本事實不清。依照相關法律,撤銷本案壹審判決,將案卷發回蓮湖區人民法院重審。
人民網-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該鑒定程序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