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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壹農民賣掉自家野生楨楠樹被公訴,這件事給予我們什麽警示?

四川壹農民賣掉自家野生楨楠樹被公訴,這件事給予我們什麽警示?下面就我們來針對這個問題進行壹番探討,希望這些內容能夠幫到有需要的朋友們。

四川省樂山市沐川縣農戶張某某將自己家壹株野生楨楠樹以1500元的價錢出售,被沐川縣人民檢察院以傷害國家重點保護綠色植物罪立案偵查。經評定,被伐樹木為樟科楠屬金絲楠木,為還林,堆積為1.315立方。

2月7日,12309中國監察網發布了案子民事起訴書。沐川縣人民檢察院覺得,張某某不法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綠色植物、顧客廖某某不法采伐國家重點保護綠色植物,兩人的行為均違反了《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案情清晰,直接證據的確、充足,理應以傷害國家重點保護綠色植物罪依法追究法律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六條的要求,立案偵查,請依規被判。

此案在網絡上引起異議,有網民表明,“自己家的樹是合法財產,為何要被立案偵查呢”“‘自己家’和‘野生’,不分歧嗎?”

有人覺得,張某某出售的是“自己家”的楨楠樹,歸屬於其“合法財產”。對於此事,林小明律師告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協同發表的《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有關問題的批復》,對寶貴樹木或是國家重點保護的別的綠色植物範疇、不法栽種國家重點保護綠色植物了解與適用等有關問題做出明文規定,“古樹名木及其列為《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名錄》的野生植物,歸屬於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要求的‘寶貴樹木或是國家重點保護的別的綠色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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