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司法鑒定不給傷情鑒定怎麽辦?
1.構成輕傷以上的,打人者涉嫌故意傷害罪,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如果傷情鑒定為輕傷,只能要求民事賠償,受害人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要求人身損害賠償;同時可以要求行政處罰。
3.公安機關立案後,受害人還可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要求賠償。當然也可以直接起訴法院要求人身損害賠償。
4.人身損害賠償的項目包括: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住院夥食補助費、營養費、交通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
二、故意傷害受害人不做傷情鑒定怎麽辦?
涉及傷情鑒定的案件,公安機關應當在立案前告知被害人履行鑒定的義務和不配合鑒定的法律後果。被害人在立案後拒絕配合傷情鑒定的,司法機關可以強制鑒定,公安機關負責執行。需要註意的是,該措施僅適用於需要進行傷情鑒定的公訴案件,傷情鑒定對於證明犯罪構成事實至關重要,被害人明確拒絕配合或者故意逃避鑒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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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的規定》
第十九條根據國家有關部門頒布的人身傷害鑒定標準、受害人當時的傷情和醫院診斷證明,符合即時傷情鑒定條件的,公安機關鑒定機構應當在受委托後24小時內提出鑒定意見,3日內出具鑒定文書。
傷情復雜,不具備即時鑒定條件的,應當自委托之日起7日內提出鑒定意見,出具鑒定文書。
影響組織器官功能或者傷情復雜壹時難以鑒定的,應當在傷情穩定後及時提出鑒定意見,出具鑒定文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