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其本人或者其近親屬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指定律師為其辯護。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為其指定律師辯護。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為其指定律師辯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印發的通知》第二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辯護人的,其本人及其近親屬可以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所在地的同級司法行政機關所屬的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有下列情形之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可以依照前款規定申請法律援助:
(壹)有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屬於壹級或者二級智力殘疾的;
(二)在同壹犯罪案件中,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委托辯護人的;
(三)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
(4)案件有重大社會影響。